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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2 毫秒
1.
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针对市场流通中的真货币,然而刑法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笔者以为,刑法应予修改,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为同一犯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台湾地区伪造变造货币犯罪之立法规定主要见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95、197 条之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及减损通用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客体为通用之货币; 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及减损份量之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之处罚,似有必要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改变规定相同法定刑之立法例:而对于通用之外国货币,似有必要给予其与本币相同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假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币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犯罪;变造货币犯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相似文献   

4.
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王新 《中外法学》1996,(3):48-51
<正>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金融工具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载体,日趋显得重要,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了维护金融工具的公共信用,确保经济秩序,世界许多国家都把伪造支票、股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刑事处罚。我国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确定了比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的犯罪依然明显增加,作案数额也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这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金融学为底蕴,并比较各国关于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的刑事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做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6.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物,是计划和核算生产、实现产品分配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和实行经济监督的工具。为了维护货币的信用,确保经济交易的安全,世界各国都把伪造货币等妨害货币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严厉惩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7.
刑法若干条款罪数形态之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胡云腾  刘树德 《现代法学》2005,27(5):141-147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币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第196条第3款中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中得到财物同时意外得到信用卡后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属于兼容犯,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货币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把针对货币的犯罪行为,列入了打击的对象,一些国家的刑法都辟专章专节将货币犯罪来规定。在罪名体系上,国外刑法将伪造、变造货币行为列为货币犯罪的首要打击对象,对变造假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取得或交付使用假币的行为有不同的规定形式。国外刑法大多将走私假币作为运输假币或输入、输出假币的行为处理,而我国刑法对走私假币规定为一种走私罪,对危害货币管理行为的主观目的明确予以规定。对伪造货币的预备形态进行惩罚,重视对外币保护,各国刑法对货币犯罪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在很多方面有共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9.
论伪造货币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伪造货币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始于国内法的规定,已扩展到国际法领域,是指仿造人民币或外币的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作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货币的发行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认定伪造货币罪的过程中应注意本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以及构成本罪是否要有数额限制。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1.
<正> 一、刑法介入的适切性与银行业的刑法保护 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中只有投机倒把罪等5个条文涉及到金融犯罪,而在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中,至少有31个条文专门就金融犯罪做了规定。在1995年《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前,金融刑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伪造货币、逃套外汇、伪造有价证券等方面的规定。而在新刑法中,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  相似文献   

12.
张庆麟 《法学家》2005,(6):104-110
国家有权规制其通货实为普遍接受之原则,货币发行国规范其通货的排他权利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所规定的事项之一.这也就使得不论是作为阐释货币性质的一种理论还是作为私法原则的唯名主义和货币法则均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国内法体系和国际实践中所一致接受的法律原则.也使得一国的货币法具有域外效力为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几乎所有国家均认为伪造外国货币是一种犯罪.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罪名分别确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即均以“假币”取代“伪造的货币”。笔者认为不够妥当 ,因“假币”与“伪造的货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从妨害货币犯罪的历史沿革看“伪造的货币”的含义货币是经济交易的重要支付手段 ,是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媒介物 ,不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的影响 ,在国际金…  相似文献   

14.
试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现代社会之中国家公务活动频繁,社会商业行为速度加快,公文、证件、印章这类符号化的标志的作用也随之增加。近期以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本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新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中的扰乱社会秩序罪…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刑法中的“伪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刑法中有关货币、金融凭证、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方面犯罪主要行为方式的“伪造”,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广有争议。本文认为,承印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加印增值税发票的“擅自制造”行为,应属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作为也应归入伪造的范畴之内。  相似文献   

16.
货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货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均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加以严惩。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五)》中对现行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增设了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条罪状明确区分了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为两种不同对象,且以数额差别来规定不同的入罪要求。根据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的解析和对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伪造信用卡"理应包括"伪造空白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18.
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的追诉标准之一是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实践中大量持有伪造小额普通发票的无证经营者、个体小商贩因此标准而被刑事追诉,这有违本罪立法本意和刑法的谦抑精神。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存在诸多差异,相应犯罪的两种定罪量刑标准比例不能简单援用。当前,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宽严相济理念,援引刑法第十三条对轻微的普通发票犯罪予以出罪处理。长远看,应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为基础,参照假币犯罪定罪处罚的标准,协调普通发票犯罪定罪处罚的份数标准与面额标准,以防罪刑失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此条款行为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笔者认为此款不应单独定罪,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和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0.
本文着重谈谈《决定》对货币犯罪规定的修改补充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货币犯罪规定的修改和补充 (一)扩大货币犯罪的对象,提高货币犯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货币犯罪的对象只限于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伪造境外货币的情况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决定》针对这一实际情况,设专条明确规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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