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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日渐增多,突出表现在开发商借势压人,滥用定金罚则,损害购房人的利益。要正确的适用定金罚则,首先应明确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文章从分析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入手,探讨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以期能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杨蕊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53-54
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所订立的预约合同,其中大多对定金也作了约定,但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得还不完善,导致商品房纠纷逐年增多。文章对认购书及定金的性质、认购书中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及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3.
李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2):53-56
在实践中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款项的用语不同,对其性质的判断应依《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认购书中的定金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因当事人的约定也可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其责任应适用定金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舒忠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1):82-85
定金属于担保债权法的范畴,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特别担保不同,它是一般担保.定金包括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等种类.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主合同有效、定金实际交付和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等.违约定金未支付不能作为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理由,不履行债务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不适当履行债务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违约金与定金出现竞合时仅能择一适用. 相似文献
5.
杜文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Z1)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它是主从合同成立的依据 ,主合同履行后 ,定金应抵押价款 1或收回 ,当事人违约时 ,须承受罚则 ,不同违约情况 ,罚则力度也相同 相似文献
6.
邓颖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40-42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熏救济债权损失的法律手段,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担保法》解释适用中三个重要的问题:正确理解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正确理解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明瑞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2)
论合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郭明瑞一、关于定金的性质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及当事人来说交付定金的目的,定金的性质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以下5种: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 相似文献
8.
房地产前期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3):121-124
商品房广告、商品房认购书及定金的性质问题是目前商品房前期交易中易出现纠纷的环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监督力度不够,以至问题出现时,购房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本文从保护购房者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探讨房地产前期交易中易出现纠纷的法律问题,明辩法理,也为纠纷的解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由于认购书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 ,理论和实务界对认购书的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预约又可分为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和将行谈判的预约 ,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其效力是诚信的谈判义务 ,而不是实现交易的义务。 相似文献
10.
房地产认购书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63-64,66
在房地产预售过程中 ,预售双方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之前往往会预先订立一个房地产认购书。此房地产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如何 ,实有进行探讨的必要。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如果预售双方没有依约履行房地产认购书所确定的义务 ,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储户存款被冒领的责任的判断,应根据储户的请求权基础裁量储户及金融机构的责任,对双方的责任应综合整个案情综合判断。但是在开户人或取款人递交的存单、身份证件等均真实的情况下,对取款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金融机构只能按照其履行审查义务的能力在合理范围内作形式上的审查。 相似文献
12.
李晓年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4):51-55
法律规定的高校权利中的某些职权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在招生录取、教育管理、颁发毕业证与授予学位证等过程中难免对相对方造成侵权。有侵权就有救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3.
自助寄存引发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莹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108-110
自助寄存被广泛用于大型超市。有些学者认为自助寄存的性质为寄存柜的借用合同 ,超市不应承担场主的法定保管义务。本文通过对自助寄存流程的分析及其与人工寄存的比较 ,认为自助寄存的性质仍为保管合同 ,超市应当对寄存物承担约定保管义务。同时 ,因消费者进入超市购物必须将所携带物品交付寄存 ,故超市应当承担场主责任 ,这也是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当然内容。 相似文献
14.
孙有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5):28-32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过分倚重以及对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规定的疏漏,使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资本”的担保功能存在误解的同时,却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对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实践中,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极为普遍,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出资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经常因此而起。总结我国公司法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改进我国有关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5.
李先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6):43-46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值得商榷.在刑法将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或单设"挪用公物罪"之前,"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和"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 相似文献
16.
杜冰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52-55
COA标签为正版操作系统的合法凭证。盗窃COA标签的行为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盗窃COA标签的犯意不在于故意毁坏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COA标签载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属性决定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盗窃正版软件标签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