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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余某从银行“内退”后,于2008年1月进入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2008年9月被辞退,公司一直未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余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裁令:支付2008年1月至9月双倍工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约定的试用期应按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计发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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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13年9月初,姜某应聘到康利公司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月20日下午,姜某在康利公司拖地时,不慎被同事碰倒的工作台砸伤左脚后跟。姜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20日姜某出院后,一直未与康利公司联系,也未到该公司上班。2014年6月,康利公司以姜某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既未说明原因、又未上班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姜某不服并申请仲裁,要求康利公司支付未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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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乾下岗后于 2000年 8月应聘到西安明威集团 (私企 )做司炉工 (有司炉证 ),双方口头协商试用期为 3个月,月工资为 650元,转正后月工资 750元- 800元。 8月 20日上班直到 11月 20日试用期满时,单位叫他填写了一份转正表,转为正式员工,转正表中约定每月可享受七天周休日。在随后的工作中刘秉乾未出现任何差错,但 12月 11日主管经理突然通知要终止与刘的工作合同,叫刘秉乾回家,不给任何报酬。 根据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