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发生在百年之前清末时期的宪政运动,是中国百年宪政史的发端。中国社会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社会转型时期后,终于迸发出了代表资产阶级先进政治制度的火花。虽然只能算是灵光乍现,但是其对中国的宪政历史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从清末宪政的成败得失中,我们可以汲取对于处在社会转型中的当代中国宪政和法治的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2.
中国人民的宪政之路已有百年历史,鸦片战争后,在振兴中华的时代强音激励下,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开始上下求索,各种宪政思想都曾在我国尝试过,但都已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深刻总结清末.民国宪政运动失败的经验教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发展之路,推进了我国宪政文明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从救亡到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救亡压倒启蒙”的历史大背景下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始于救亡 ,却止于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所指”与宪政之“能指”错位 ,尤其是近代中国的政治与社会格局并不支持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基础的宪法与宪政 ,因此 ,近代中国之宪政运动虽始于救亡 ,但却注定无法完成这一过于沉重的历史使命 ,其现实及历史意义仅止于有限的启蒙。 相似文献
4.
5.
中国立宪运动已有百年历史,在一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围绕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宪政斗争始终不断。本文试图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宪政体制,从而对我国宪政体制的完善和宪法权利的保障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宪政是近代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体制,也是近代欧洲大陆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欧美社会经济运行良好、人民福利待遇高。然而,宪政在欧洲的发展绝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几千年古老思想的积淀。相对于欧洲大陆风风火火的宪政运动,中国却是态度冷漠。直到19世纪中叶,宪政思想才真正被介绍到中国。由于宪政在中国没有思想根基,且当时的宪政运动更是照搬西方现成的政体模式,最后以失败告终。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看到西方社会宪政制度的变迁,学习西方宪政的一系列成功的改革措施,来调整我国政府的结构、变革一些陈旧的观念,以便于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 相似文献
7.
宪政一词从清末以后逐渐成为官方与学术界的常用词。在1949年以后的前30年,宪政一词被逐渐贬值直至最终消失;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后30年,宪政一词经历了艰难的解禁期。1993年法学研究开始全面涉及宪政领域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直到2006年宪政研究才真正从政治上解禁。中国宪政研究的艰难历程昭示我们:宪政研究有赖于宪法权威的确立与宪法基本观念——法治、人权——的被接受;宪政研究与宪政解禁和宪政观念的传播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宪政研究有赖于权力主体对宪政研究的宽容;同时,学术体制对宪政研究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意义上的宪政,应是以宪法存在(即立宪)为前提,以宪法的不断完善(即修宪)和宪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真正实现(即行宪)为基本标志和基本内容的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是伴随着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开始的,至今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宪政之路。1982年宪法颁布和实施至今,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最好时期。今后我们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相似文献
9.
中国近代宪政开始是模仿日本,后来却走上了一条和日本不同的道路,一条通过革命走向宪政的道路。这是由于中日两国存在不同的历史约束条件。本文从三个方面,即对外部挑战的反应方式、原有的权力格局及其调整以及传统思想资源中的革命观念,对中日两国宪政道路选择中的不同历史约束条件进行了比较。同时还分别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中国近代革命和宪政的复杂关系。作者认为,由于路径依赖的缘故,中国宪政是在革命和不断革命的过程中前行的。对于中国宪政事业来说,这是优点,同时也是弱点。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虽然阻滞宪政的力量不断受到重挫,宪政的层次不断得到提升,但是宪政事业也一再被打断,形成一种跳跃式发展的非连续过程,从而影响到宪政建设。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西方的宪政核心理念出发,揭示了孕育宪政环境的内部因素,并考察了中国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宪政发展轨迹,提出了在新时期我国宪政制度建设中应着重培养宪政基因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董成惠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59-66
宪政之于经济法的法治要求,意味着国家干预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应该受到制约。经济宪政是以保障基本权利为基础、以社会本位为核心价值的宪政理念。为了实现政府干预的宪政目标,应限制行政权力,要求政府干预遵循法治化的进程,以确保宪政经济权利并接受违宪审查。 相似文献
12.
政治宪法学过度强调不成文宪法、政策及利益的重要性,而规范宪法学存在对规范性一词的误解。宪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既非纯粹的、逻辑严密的价值学,也非纯粹的实证主义科学或纯粹描述事实的社会学。宪法中的价值源自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结合。必须面向时代精神价值,通过具有整合性的宪法解释将宪法的规范含义与不断变化的现实结合起来,既保持变通性又不失安定性,这是中国宪法学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13.
Feiyue Shan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6,1(3):372-392
Constitutional agreement and support is a necessity to a legitimate collective economic action. The purpose of economic constitutionalism
is to determine the due process of government economic actions. Economic constitutionalism can provide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 commands for the social economic actions. It is a path that allows the state to intervene in the economy. Under the
structure of economic constitutionalism, liberty and intervention can be balanced. Only the intervention defined and established
by an economic democratic mechanism can avoid economic autocracy. The share of economic powers by both the state and the social
members can safeguard the social and democratic nature of intervention. Intervention is not always accompanied by the public,
and the public is not inevitably superior to individuals. Individualism in the public is the value guide to form the public. 相似文献
14.
由于商品经济的薄弱与自然经济的发达、我国传统文化对宪政核心价值的偏离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情况等经济、文化和现实的原因,导致了我国宪政意识的缺位。为了培育公民的宪政意识,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宪法实施,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从而构建宪政意识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司法基础和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5.
Tarunabh Khaitan 《The Modern law review》2019,82(4):603-632
About 37 state constitutions around the world feature non‐justiciable thick moral commitments (‘constitutional directives’). These directives typically oblige the state to redistribute income and wealth, guarantee social minimums, or forge a religious or secular identity for the state. They have largely been ignored in a constitutional scholarship defined by its obsession with the legitimacy of judicial review and hostility to constitutionalising thick moral commitments other than basic rights. This article presents constitutional directives as obligatory telic norms, addressed primarily to the political state, which constitutionalise thick moral objectives. Their full realisation—through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mechanisms designed to ensure their political enforcement—is deferred to a future date. They are weakly contrajudicative in that these duties are not directly enforced by courts. Functionally, they help shape the discourse over a state's constitutional identity, and regulate its political and judicial organs. Properly understood, they are a key tool to realise a morally‐committed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相似文献
16.
17.
宪政是自由主义发展的产物,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体制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事实上都是自由体制.宪政与自由有着密切的关联,宪政是自由的内在要求,自由是宪政的本质目的. 相似文献
18.
19.
20.
定分止争是原始社会司法功能之核心。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国家的出现使得司法功能逐渐朝着维护特权阶层之政权的角度发展。到了近现代社会,随着身份特权被打破,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宪政原则被确定为司法功能的逻辑原点,司法功能在逻辑自主性支配下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宪政时代司法的多元化功能具体体现为服务功能、统治功能、保障功能、法治功能和治理功能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