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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严重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将犯罪客体的实质归结为社会关系,并且对这种社会关系作了“社会主义”的限制。这种表述方式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既不符合犯罪客体的特性,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犯罪客体的买质应该是合法权益为什么不能把犯罪客体的实质理解为社会关系?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首先搞清楚什么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个方面。物质关系是人们…  相似文献   

2.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犯罪客体的重构王晨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严重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将犯罪客体的实质归结为社会关系,并且对这种社会关系作了"社会主义"的限制。这种表述方式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相似文献   

3.
犯罪客体概念之新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炳贵 《法学家》2000,(6):67-72
一、犯罪客体概念之争议 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通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该实质内容是确定犯罪客体概念之关键.在我国刑法学界,大部分教科书都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似乎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客体概念的通说.  相似文献   

4.
犯罪对象这一概念,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是没有的。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把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看成是一回事,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物和所谓的法益,都是犯罪的客体。这种刑法理论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混为一谈,以掩盖其刑法所保护的真正客体——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其反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科学性与阶级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才能科学地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从而正确地揭示出犯罪的阶级实质,即任何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正是马克思的这句著名论断明确地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本身区别看待,成为我们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科学的理论依据。应当承认,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对象专门研究还很薄弱,基本上仍仃留在五十年代初期苏联对犯罪对象研究的水平上,这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拟就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正>《山东法学》1992年第2期刊登李静的“再论犯罪客体”一文,对传统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质疑,如下:一、传统犯罪客体概念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传统犯罪客体的概念不能概括我国刑法所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传统观点是把犯罪客体与社会关系等同起来的,认为犯罪客体就是社会关系。把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仅仅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首先,“人”的含义不清,从字面上容易理解  相似文献   

6.
<正>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又决定着社会的思想、政治、法律、道德等关系。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形式侵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一理论存有缺陷。文章认为传统的犯罪客体不过是刑事立法所要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它是刑事立法设立某种犯罪的根据,但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而作为犯罪构成之中的犯罪客体实质就是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犯罪类型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犯罪类型的目的是为了在罪与罪之间建立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使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科学化、系统化,以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的犯罪类型有如下六个方面的分类体系: 第一、从犯罪客体进行分类的犯罪类型。以同类客体为标准,把犯罪分为九大类。这一犯罪类型体系给我们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危害性的大小,则是量刑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9.
去年,我在《论犯罪客体》(《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一文中提出,数十年来一直被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奉为经典的关于“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个定义是不科学的。因为它割裂了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只强调保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和意识形态关系),而完全无视对生产力  相似文献   

10.
一、金融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金融秩序,理论界对此罪是双重客体的认识没有争议,但对何为主要客体的意见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它的客体首先表现为所有权,其次才是金融管理秩序.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有危害所有权关系的问题,但主要是破坏社会金融秩序,这是这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也是这类犯罪区别其他经济犯罪的本质所在.按一般观点来分析,主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应根据立法者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即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来确定主要客体.修改后的《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单独一节的形式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说明其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的实质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联序的犯罪.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客,但市场更需要一种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又是保障财产所有权所※需的条牛.所以社会金融秩序是立法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容体.  相似文献   

11.
关于犯罪结果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另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第二种说法比第一种说法要科学一些,它把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区别开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定义都未能明确地表达出犯罪结果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从一般意义上说,“结果”是指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的最后状态。这种状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犯罪结果同样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犯罪行为对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是有形的,而对非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则是无形的,如反革命罪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事实上,反革命行为只能对其形成一种可能的危险性;而刑法  相似文献   

12.
一、传统犯罪客体概念的缺陷及对这一概念的再认识传统上,犯罪客体的概念被表述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一概念与我国当前的刑  相似文献   

1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02条明确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立法者将该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为了打击破坏殡葬管理制度与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行为。根据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客体是指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难看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客体是指被侵害的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关系。但对于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以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这么简单,应该还包括其它受侵犯的社会关系,本文…  相似文献   

14.
谈新刑法中的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着重要意义。刑法的修改,使犯罪客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同类客体均调整、集合客体的确立和直接客体的变化。一、同类客体的调整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其作用是便于把形形色色的犯罪科学地分类,刑法分则中的分章依据的就是同类客体。在刑法修改之前,同类客体共有九类,即刑法分则中八章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和军职罪所侵犯的客体。它们具体是:1、反革命罪──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公共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5.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亦是我们刑法理论工作者研究不够深透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流行的看法,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看法是以经典作家关于“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科学论断为依据的。  相似文献   

16.
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1〕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  相似文献   

17.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8.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界说讨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必须首先界定犯罪客体的概念。传统的刑法理论继承了前苏联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认识,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来这个理论遭到国内众多学者的挑战。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即犯罪客体就是法益。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来讨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二、受贿罪犯罪客体的争论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也即法益,历来存在诸多争论。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围绕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  相似文献   

19.
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把犯罪客体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把这一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已经表明并且还将继续表明,这一犯罪客体理论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弊端。笔者曾就这一犯罪客体理论所存在的弊端,专门撰写过一文《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①对这一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根据的选择错误、对它的现实存在和构成功能的理解错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已日长时久,根深蒂固,我们不从更深…  相似文献   

20.
何学军 《政法学刊》2002,19(3):26-29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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