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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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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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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公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践意义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公证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指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公证文书的合法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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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由合法性标准带来的思考根据《公证法》对公证的定义,其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着重审查当事人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界定或者容忍边界是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而非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换言之,公证申请受理及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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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谁是公证真实性原则的最佳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及其局限性 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是指公证的对象,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是真实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并真实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这一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在必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调查研究,以确认公证事实的真实性;与此同时,还要求公证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公证真实性原则对公证真实的现有要求是指认定的公证事实必须与客观上曾经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即对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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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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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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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判断是公证的应有之义。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合法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公证本身的合法性,指人们对公证的态度:另一方面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即申请公证的事项,如行为、事实、文书的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公证过程中的合法性判断主要针对的是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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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才能成立或生效.在此,有几点须加辩明:首先,必须公证并非指一切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都须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代表国家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和确认,赋以该行为或事实以法律认可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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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的公证职能,就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所公证的事项如果失去了真实性、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因此,真实合法是公证的生命力,是公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的工作准则。为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性,在整个公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换句话说,诚实信用就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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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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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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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连性,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分为两大,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所谓非诉讼证据规则也就是公证及其他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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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一)公证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公证被定义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构享有被法律所授予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可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件,对某类文书、某个法律行为、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给出恰当的法律结论,并使之产生不同于任何私证或其他非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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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它使公证文书能直接证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切公证文书都具有这种效力,它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而产生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