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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相似文献   

3.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  相似文献   

4.
杨志林 《知识产权》1996,6(1):44-45,18
一、对《商标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分析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责令赔偿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相似文献   

6.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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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的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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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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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海事事故双方互有请求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之间的差额,此即一般意义上的"先抵销,后限制"。当同一事故中同时存在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时,由于两类请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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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赔偿中非漏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用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连带责任理论,对两船碰撞一船漏油时非漏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三种不同观点及案例进行了分析;基于民法中的补充责任原则和实证的方法,提出不论非漏油方对船舶碰撞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应当由漏油方首先对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漏油方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非漏油方才承担补充责任,以此保障油污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对完善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海事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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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碰撞之法律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然而,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却存在着船舶"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的争论,并由此导致了对同种事故的不同裁决。从文义解释、法律概念的生成及特征、立法技术等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明确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对统一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法律权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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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侵权法的发展,必然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船舶碰撞行为主体的认定;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碰撞行为与碰撞责任的分离;船舶碰撞三要件说;船舶碰撞的补救原则——救济性;船舶碰撞的救济范围——权益扩大,但不赔偿纯经济损失;船舶碰撞的连带责任——客观共同侵权;人命优位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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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第三人财产损失"及于碰撞船舶导致的油污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漏油方承担碰撞过失比例范围内的按份责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要求互有过失船舶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油污受害人基于国际公约和《海商法》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择一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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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负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讨论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明确了此类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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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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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鉴定与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 探讨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产生原因、表现形式 ,以及法医学鉴定与赔偿的可行性。方法随机抽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80例 (自 1996到 2 0 0 2年 ,每年 80件 ,不包括 1999年 ) ,对其医疗费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 ,并作统计分析。结果存在医源性不合理性医疗费的案件数逐年上升 ,有关费用数额也逐年增加。结论开展对医源性不合理医疗费的审查和鉴定 ,并追究侵权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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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问题,分析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阐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影响,提出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无论碰撞船舶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租人均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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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玲  汤鑫 《知识产权》2020,(1):17-24
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它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法院作出侵权不停止判决的案件中,采用替代措施的仅占少数,替代措施也并不统一,以合理使用费和提高赔偿额为主。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应设置侵害者抗辩作为前置程序,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支持由法院决定替代措施及其内容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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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confirmed in itsjudgment a novel method for establishing the quantum of profitsgained by an infringer in the course of his trade mark infringemen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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