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郭政 《天津检察》2008,(4):23-25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2.
缓刑是对判处刑罚较轻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处罚措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深受欢迎,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上实践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缓刑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4.
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刑法修正案(八)在适用对象上的修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以缓刑为切入点,通过完善缓刑,而不断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缓刑制度的共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缓刑本身不是刑罚,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因此,我们探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能否适用缓刑,应该从刑罚运用这  相似文献   

6.
论减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谓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包含两个意思:(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例如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例如,将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减为有期徒刑八年。  相似文献   

7.
周华 《法制与社会》2011,(6):55-56,71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缓刑制度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其作用和价值的发挥受到了较大限制。本文通过对缓刑制度的介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该注重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对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如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以鼓励犯人自新,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制度。建国初期,我国司法工作中即已采用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9.
一、缓刑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的特点是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一般是在被告人定罪以后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犹豫制度,因而以被告人已经确定的刑罚为基础。附条件地不执行是缓刑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实际执行刑罚的区分。  相似文献   

10.
陈玉顺 《特区法坛》2006,(6):24-25,40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等因素,在一定考验期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制度是一种缓予执行制度,它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立法本意是: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新,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所以要给其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司法实践表明.曾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的可能.从而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作为刑罚制度之一。缓刑通过特有的法律强制力和感化力.充分发挥着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缓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极富促进机能,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标志。缓刑有许多价值,主要表现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等。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缓刑的减刑问题,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却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缓刑能否减刑,在刑法学界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但是,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既然在缓刑情况下不存在实际的刑罚…  相似文献   

12.
王玮 《山东审判》2012,(4):78-82
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广泛的讨论,对缓刑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对犯罪性员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时间不是执行刑罚,因此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执行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消不再执行了:对缓刑期满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蒋某一直不知去向,至今已近四年。最近,我们发现蒋某在另一个城市打工。请问:蒋某是否仍需执行原判刑罚。浙江读者付云岳付云岳同志:通常所说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由于出现新的证据,需改变原判罪名,对于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应如何处理?Q 编辑同志: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对同一被告人检察院依据当时查明的事实,指控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包庇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且所判处的刑罚已执行完毕。现因与该被告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的刑法在保留现行减刑规定的基础上,对减刑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等方面,又作了较为完善的修改与补充。本文试从减刑的条件、对象及程序等方面,浅述管见,以就教于司法同仁。一、易混淆的几个问题减刑制度是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变更执行刑罚种类之一。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七十八条和八十条的规定,减刑有两个特征:一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即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少或缩短,即将同种刑罚的较长期限依法适当减少为较短期限,如将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减为有期徒刑八年。在…  相似文献   

17.
缓刑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改革与完善邓可大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尤其在预防犯...  相似文献   

18.
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19.
王靖媛  王于志 《行政法制》2005,(4):43-44,39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20.
<正> 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除了接受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考察外,仍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如果犯罪分子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就意味着原判刑罚免予执行或没有执行过刑罚,而不能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可能构成累犯。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不论是在适用刑罚时,还是在具体运用刑罚时,既要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一般预防的需要,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圆满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