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境外借款担保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蔡学恩耿志宏近些年来,境外借款担保活动在我国对外金融活动中日益活跃。本文拟从我国律师实务角度对境外借款担保的特点、程序,物权担保、信用担保及国内较为陌生的浮动担保进行探索。境外借款、对外担保及其特点境外借款是指发生在境内机...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自然人之间商品、资金关系中出现的对外担保问题,逐渐增多。可是,我方有关单位对涉外担保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知甚少,因此时有问题发生,少数案件还产生了不良国际影响。本文拟对涉外担保之设定、其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我国涉外经济立法有关规定、涉外担保应注意的问  相似文献   

3.
1991年9月26日,我国公布了《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对外担保的审批制度,健全了对外担保的管理体系。该办法的实施,扭转了多年来我国对外担保管理工作的无序状态;对有效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对外担保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对外担保管理所面临的问题1.对外担保风险意识不强。国内一些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对“担保就是负债”认识不足,对出具担保后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清,因而在决定是否提供对外担保时,仅顾眼前利益,对反…  相似文献   

4.
对于境内机构未经审批对外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形.因我国现行冲突法并没有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不应以法律规避为由否定域外法的适用。在我国有关法规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境内机构未经审批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该依据直接适用法理论,在准确理解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之意旨的条件下,相应限制域外法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否定域外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担保,本是一个老问题。但担保发生在上市公司中,便产生了许多新内容。这些新内容的产生,根源于上市公司这个特殊主体。 一、“对外”担保中“外”的界定 简言之,为他人担保即为对外担保,为自己担保则不属于对外担保。可是,什么是“他人”,这个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的模糊。  相似文献   

6.
境外借款是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在此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财产和权益对外提供担保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是借款成功的保证。  相似文献   

7.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衔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公司法》突破了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关于公司担保对象限制的窠臼,在总则第16条专条规定了公司的担保制度,确定了公司完全的对外担保能力,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但公司担保在现实中与法律规定却存在一些分歧,特别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的担保效力问题存在争议,本文拟对这些争议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对外担保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深交所2001年中期报告列516家上市公司审查后发现,有130家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担保金额近400亿元。有的企业因为担保问题已陷入财务危机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因担保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严重危及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可能威胁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0.
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有法律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阐述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有法律制度架构的基础上,通过对《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解构,分析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创新设计。  相似文献   

11.
高菲  冉文佳 《人民司法》2023,(17):13-17
<正>【裁判要旨】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在无其他证据表明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合同无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担保合同,与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不能代表公司股东会必然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2.
周佳 《法制与经济》2008,(22):84-85,87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4.
一、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思考(一)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存在的问题及不同见解公司是企业法人,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大多处于分离状态,公司能否与自然人一样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担保法》实施后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担保纠纷问题多发生在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方面。如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表现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这种互保行为形成一个互有债务链条,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到这一批企业的正常运作。有资料显示,某家上市公司的担保问题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多达十几家,如此严重的问题再不引起重视并及早加以解决,最终将会引发大的市场震荡。可见规范公司担保,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减少风险,经常采用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当事人对相应的法律不熟悉,致使出现大量无效的和内容不规范的担保合同。同时,在有效的担保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因自己无意的行为使已设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失惨重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违背了当事人设立担保债权的初衷,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笔者通过对自己在实践中遇到的典型实例的研究,发现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并对一些由于法律规定不甚明确,以致实践中经常发生错误认识的问题提出…  相似文献   

16.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17.
经济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设定的担保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担保法第五条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是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主债法律关系的从债法律关系。正如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基础上设定的从合同一样,它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担保法律关系是随着主请法律关系而产生、变更、消灭的。担保合同…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张少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担保的主体资格,确立了担保的方式,界定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规定了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健全了担保的程序,从而解决了历年来对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许多...  相似文献   

19.
高小珺 《经济与法》2003,(10):62-63
一、我国信用担保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信用担保的历史及水平相比,信用担保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年来,信用担保在我国已引起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信用担保的指导原则、担保体系、银行选择、资金来源、业务范围、评审制度、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和促进了担保业的发展。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和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相比较。我国信用担保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现有的信用担保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20.
高圣平 《法学》2022,(5):116-131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