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妨害国家货币的犯罪,实际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统称。 对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规定了两个档次: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和“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具体量刑中,适用哪个  相似文献   

2.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十五条,其中有十三个条文挂上“可以罚款”、“并处、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在侵犯财产罪中,对情节严重的抢劫犯,大盗窃犯,大诈骗犯,贪污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以及受贿罪亦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判令退赔”、没收赃款赃物、追还公款公物。上述犯罪都是出于贪利的动机,在依  相似文献   

3.
甘雨沛 《中外法学》1987,(3):60-64,55
<正> 强劫罪又称强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强劫罪是侵犯公私财产罪中的危害性较强烈的一种犯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5.
2008年8月14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殷国元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殷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弄,缓刑二年执行,剥压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行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行六睥;犯私藏弹药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有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6.
说明:一、我国刑法典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了一系列补充修改,至今已新增72个罪名(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为查阅使用方便起见,待试按时间为序编成简表。二、“法定刑”一格中的“×以下、×以上”指处×年以下、以上有期徒刑;“拘”指拘役;“无”指无期徒刑;“死”指死刑;“并罚”、“可并罚”、“可并处或单处罚”、“并罚或没”指并处罚金、可以并处罚金、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分则新增罪名、法定刑及其依据简表  相似文献   

7.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8.
非法所得罪带来的理论困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1988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至此,通过特别刑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9.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此条款行为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笔者认为此款不应单独定罪,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和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  相似文献   

13.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项对刑法第152条补充和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又补充规定:“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井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上规定是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应正确理解和掌握它,以准确有力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  相似文献   

17.
江舟  刘玫 《检察风云》2008,(6):24-26
这是一起震惊椰岛,惊动中央的由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夏鼎钧等人"创造"的金融大案.2007年2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夏鼎钧贪污公款1800 余万元,挪用公款2.6亿余元,同案被告人张杏元贪污公款18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夏鼎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杏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8.
吴杰 《福建法学》2001,(4):36-38
一、国内理论界对抢劫中杀人的定罪问题的几种观点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9.
内蒙第一贪     
童言 《检察风云》2004,(17):30-31
2004年7月21日下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局长肖占武等7人腐败大案。被告人肖占武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相似文献   

20.
利用股权变更登记一次次瞒天过海将自己打造成“千万富翁”,正当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鸿礼贪婪地受贿、侵吞公司资产之际,一封封群众来信揭露了他的丑恶行径。2006年9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鸿礼作出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30万元予以追缴。接到判决后,这位昔日风光无限的燃气输配业“大鳄”涕泪纵横,后悔莫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