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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婚前房产变更登记落到妻子名下.之后,妻子打算卖掉房子,丈夫不同意,将她起诉至法院,主张一半的房屋产权. 201 6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妻子:以生孩子要挟丈夫将房产易名
王建平善于投资置业.婚前,他在上海等地购买了多处房产.2003年8月,他与何新华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王建平没有将自己所拥有的婚前资产告诉妻子.
2009年的一天,王建平出差在外.何新华在整理丈夫个人保管物品时发现了丈夫的秘密.为此,何新华十分生气.她心想,为了支持丈夫事业发展,她辞去了待遇优厚的工作,不曾想到,丈夫竟然对自己留了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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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唐山晚报
“我丧偶多年.现在想和保姆结婚.可孩子们因为我的房子和存款,对这桩婚姻持反对态度.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近日.年逾七旬的张老汉在闲聊时说出自己的苦恼.没想到邻居张先生告诉他一个好办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张先生说自己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受益者。64岁的退休干部张先生经人介绍.3年前认识了本市58岁的退休职工曹女士,几经交往.彼此之间感到很合得来.并有结合的愿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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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这种现代通讯工具的普及,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笔者近来办理了四件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这四件公证的基本情况分别是:(一)韩某在与妻子谈及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期间,其妻在发给他的手机短信中言明:某财产系在婚前由韩某父母赠与的.韩某申办公证的目的是证明其婚前财产已经其妻承认:(二)李某系某法院的法官,其经办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在败诉后,通过手机短信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恐吓,为取得证据后阻止其行为,申办公证:(三)洪某家庭的“第三者”向其发手机短信,称其丈夫对该“第三者”的情感才是最深的,洪某为证明其丈夫的婚外恋行为,申办公证;(四)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发现其丈夫的手机中有其与第二三人进行情爱交流的短信,便隐瞒其丈夫,将其手机带至我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以证明其丈夫的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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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现在我们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我想要离婚,他在电话里也承认双方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了,但因其他原因不同意离婚。现我想通过法院离婚,请问,我之前和他通过电话商谈离婚事宜的录音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