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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112-114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调整,包括细化追诉标准、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等。文章分析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与适用,认为将“入户盗窃”和“扒窃”作为行为犯对待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宗旨,同时这种新增的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理论的停止形态也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4.
孙庆鑫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1(3):106-107
盗窃数额是对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条件和依据.现行刑法对盗窃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相兼容甚至相悖,有必要通过立法制订一套统一适用的针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5.
从许霆案看盗窃罪及其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肇艳灵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86-88
许霆案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徐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而是构成盗窃罪且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案判处无期徒刑存在不合理性。许霆案从一个层面唤醒市民的法治意识,将推动我们整个时代的法治进步。 相似文献
6.
李健旺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65-66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提出作者观点 :认为对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的量刑配置 ,应以非法入户为前提进行把握 ,以抱不法动机非经居住人同意擅自入户者 ,或虽经同意入户但居住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者 ,为非法入户 ,非法入户盗窃因法定事由转化为抢劫罪的 ,其量刑配置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合法入户而生窃念者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其量刑配置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张惠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1)
现行刑法将盗窃文物犯罪的行为涵盖在盗窃罪中,使得盗窃文物犯罪行为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文物犯罪体系化的要求,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应当将盗窃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将其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盗窃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雕塑、壁画、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8.
周莉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1):32-35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9.
杨建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目前盗窃犯罪呈现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增多,盗窃国有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案件增多的特点,为扼制盗窃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应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打击力度等几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惑和争议。文章从“凶器”的认定、“携带”的认定以及携带凶器的主观方面三点入手分析了携带凶器盗窃的内涵和外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