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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1.3亿多老年人,其中60岁以上丧偶的老年人有4500多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丧偶或离异老人选择了再婚,追求晚年幸福,但其中一些再婚老人的赡养却出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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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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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市化改造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价值年年攀升。在代理农村妇女因离异或丧偶引起的财产分割或财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笔者发现由于农村城市化改造政策和现行的房屋土地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尚有不足.造成相关案件的审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盲区,使农村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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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林菲因丈夫病逝与离异的陈一凡相识,但在同居九年后又分手。陈一凡对他们的同居事实全盘否认,只承认他们之间是恋爱关系,而不肯分给她同居期间共同挣得的一分钱。没有领结婚证,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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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事关丧偶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也是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中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再婚中存在着遭遇子女阻挠、领取结婚证困难、婚后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当从调整观念、生活上相互宽容、婚前明确约定等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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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后,为了不伤害孩子,签订《分居协议》约定“离异”不离家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离异”不离家,分居不离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济往来各自为政。那么此类《分居协议》的法律性质该如何定论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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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某大学一名50岁离异的女教师,通过婚介网站认识了一位在广东做生意的丧偶港商。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网络与电话交流之后,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港商提出等忙完手头上的一单大生意之后,马上飞到上海转苏州去看她。谁知,当女教师满怀期盼等待与梦中情郎相见时,他却在"机场"接连遭遇意外,并一次次向女教师求助。而急于见到恋人的女教师,也一次次将巨款打入对方的账号。可是,她最终却未能见到自己的如意郎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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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唐山晚报
“我丧偶多年.现在想和保姆结婚.可孩子们因为我的房子和存款,对这桩婚姻持反对态度.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近日.年逾七旬的张老汉在闲聊时说出自己的苦恼.没想到邻居张先生告诉他一个好办法:“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张先生说自己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受益者。64岁的退休干部张先生经人介绍.3年前认识了本市58岁的退休职工曹女士,几经交往.彼此之间感到很合得来.并有结合的愿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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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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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于恩忠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联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因此各国继承法一般规定,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却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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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率的急剧攀升,离异家庭子女健康成长问题日益凸现。本文试从离异家庭带给其子女的负面影响出发,深入剖析其原因,进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期能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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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的问题,一直是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它的关键在于,丧偶媳、婿对公婆、岳父母并不是享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但又不能简单地否定其在一定情况下享有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利。舒炼、余年凤两同志在《试析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文中(见《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以下简称《试析》)论述了这一继承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以及什么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内容,具体回答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针锋相对,争议颇大的两种观点,肯定了丧偶媳、婿在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有权继承其遗产的问题。这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当然是正确的。与此同时,舒、余两同志接着又提出了两点作为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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