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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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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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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方报刊和网站上,常常见到有“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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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这项规定,贵州省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将国家法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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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广大农村的广泛宣传与贯彻落实,以及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一大批受村民拥护的人通过选举当上了村干部。这些村干部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奔小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被村民誉为农村“小宪法”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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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妇女候选人当选的,至少确定一名未当选妇女作为另行选举候选人。另行选举后,仍没有妇女当选的,名额可以暂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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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代表团组成及其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 )以行政区域或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具有组织形式的临时性和明确的法律规范性。我国实行以地域代表辅之以个别职业 (界别 )代表的制度。现行各级人大代表团的组成 ,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方式有着直接的联系。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除台湾省外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行政区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规定和做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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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所称的选举委员会是指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制度主要涉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职权等相关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七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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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应是政府决策的基础□黄宏枝《代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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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上海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的正、副主任和委员,同时将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人民政府,选举产生了上海市市长、副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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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方式的几个重要问题□应克复一、关于大会主席团的职权问题人大会议设有主席团,这是上了宪法的。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通过主席团名单是人大预备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席团成员按什么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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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范围界限。设定立法权限是《立法法》的重要任务。《立法法》用了3个条款分别就哪些“事项”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事项采取了列举式,列举了10项属于专属立法权,即只能制定为法律的事项。第56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主要为“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具体列出的事项共有18项,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间接的列举式。第64条规定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则不同于列举式,而是较为原则地归纳为三类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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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