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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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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一条文的规定,从罪名研究的角度来认识,一般都认为其包含两个具体的罪名,即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而且这一认识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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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件的难题之一就是所谓的“半推半就”案件。认定这类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确实是比较棘手的;由于“半推半就”的提法欠科学性,从而往往又使这类案件的性质更加难以认定,有时甚至把非强奸的当作强奸来处理,或者放纵了犯罪。何谓“半推半就”?人们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释。(1)是指“女方虽然没有明显表示‘同意’,但也没有明显表示,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交关系;(2)是指“妇女在既愿意  相似文献   

4.
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5.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生效实施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在适用该条文时,都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就有关分歧和立法完善谈点看法。一、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妇女”的范围?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妇女“包括成年妇女和14周岁…  相似文献   

6.
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很大,属于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打击强奸犯罪同样也要做到稳准狠,而且准是关键。为此,在办案中应注意准确认定强奸罪。 一、全面理解和掌握强奸妇女罪的特征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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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使用某种国家管制物的犯罪并非一种新罪,中外刑事立法上皆有不少明例.如英国1968年《火器法》就规定有“非法持有火器罪” 的罪名.在英国刑法中,“使用假文件”是指“明知是伪造物,且基于法律对构成伪造罪在具体情况下所需求的同一意图(要么是欺骗,要么是诈骗)而‘使用、出售、发行、赠送、转让’某一伪造物”.在香港,持有进攻性武器罪,是指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也无其它正当理由,而在公共场所持有进攻性武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在美国亦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规范中有关非法持有犯罪的条文原来只有刑法第163条对“私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9.
强奸妇女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不但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然而,在实践中,有的人以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不喊”、“不跑”、“不反抗”,被强奸后“不告发”为理由,将强奸混同于通奸;有的则视为“流氓鬼混”,这是极其错误的看  相似文献   

10.
什么是强奸罪?从目前一些教科书和研究文章提出的概念来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归纳起来,它们一般存在下述三个问题。第一,把强奸罪等同于强奸妇女罪,缩小了强奸罪的外延。具体表现在:①明确讲强奸罪即强奸妇女罪,或反之;②把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概念并列,根本不提强奸妇女罪。③承认强奸罪包括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但在谈强奸罪特征时,却只谈强奸妇女罪的特征,而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单独论述。  相似文献   

11.
关于我国刑法中性犯罪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培泽 《现代法学》2004,26(4):87-91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不宜有性别限制,建议将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的“强奸妇女”修订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中的“奸淫幼女”修订为“奸淫儿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不够妥当,建议删去《刑法》第237条第1款中的“侮辱妇女”字样,将“强制猥亵妇女”修订为“强制猥亵他人”;将奸淫儿童作为独立罪名设置,增设过失奸淫儿童罪。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男性成为被强奸对象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应将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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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室内,科长将一摞案卷移到了警官欧阳应春的桌上。“这个畜牲毁掉了一个下世纪的人才。” “这个‘贫农’确实不是人。”欧阳看完后吐出一句话。 被称为“贫农”的是个前一阵子逮到的系列抢劫案主犯。经过深挖又牵出一起强奸隐案。主办警官与“贫农”案犯有一段令人啼笑皆非的对话。 警官:你为什么要强奸那名妇女。 案犯:我看到她十分漂亮。 警官:强奸现场还有些什么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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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编往来     
编辑同志: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登的《夏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等三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有“强奸未遂罪”的提法。我认为不妥。一则强奸罪似乎有“强奸已遂罪”和“强奸未遂罪”两罪之分。实际上,“未遂”是就其犯罪未得逞而言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强奸未遂罪”。二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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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刑事判决书上在确定罪犯的罪名时,将犯罪情节、后果也一并附上,诸如“强奸中止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这种写法,有欠恰当。所谓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这是处罚犯罪的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罪名予以确定。所谓“中止”、“未遂”、“敛人……”等等,并不是犯罪性质,而是犯罪的情节、后果。情节、后果的轻重是量刑的权衡尺度,而与罪名确定无关。譬如强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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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一种一直以来客观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却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披露,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长期以来对于婚内强奸归罪问题的讨论可谓是如火如荼,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主要通过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社会现状探讨婚内强奸能不能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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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出内幕押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自王卫明案以来,各界持三种观点,即全盘肯定,全盘否定以及折衷说。笔者认为,“婚内强奸”非强奸罪,但这并非肯定“婚内强奸”的合法性,妇女的权益仍然赖于法律的保护,当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时,理应严惩不贷;此外,在法律无能为力时,我们还是需要道德的约束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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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看到一些刑事判决书对罪名是这样确定的,“×××已构成强奸(未遂)罪”,我们认为这种写法欠妥。 显然,上例括号中“未遂”二字是对强奸行为处于何种阶段的注释和限制,这就不仅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强奸罪这一罪名在字面上有了变化,而且缩小了它的外延,扩大了它的内涵,使“强奸(未遂)罪”有了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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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20.
阮齐林 《人民检察》2015,(22):17-23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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