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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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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瑜 《人民司法》2015,(2):74-77
【裁判要旨】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效力,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如果对轮候查封允许案外人来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2.
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实务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形,但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争议极大,是审判执行实务上的一大难点。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没有减少其责任财产。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仅包括物权,也应该包括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债权等权利。买受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导致其请求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丧失。  相似文献   

3.
庄诗岳 《河北法学》2023,(6):124-140
预查封与正式查封均是旨在将特定财产置于执行法院控制之下的控制性执行措施,二者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具有共通性的效力。但因预查封的标的是案外人的财产,故预查封还具有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和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的特别效力。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缺位的背景下,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时,预查封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的效力,可以有效规避案外人再次处分预查封标的的风险,预查封也因而具有独立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的程序价值,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或《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继续保留预查封制度。虽然预查封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但因按揭商品房出卖人并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故其不得以承担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由于预查封期间解除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4.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6.
在不动产执行异议诉讼中,严格坚持物权登记主义,按照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标准,有时对善意购买人有失公平。应当实质审查购买人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若符合,则应当停止执行,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7.
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以排除对该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不管该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据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以保护案外人和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实体救济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8.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是规范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但其第17条实质上是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因此,当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执行裁定应当适用的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而非第二百零二条。案号:(2010)常执异字第9号【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永庆、徐健。被执行人:常州兰洋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兰洋公司)。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后,执行法院经前置审查程序而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物执行的,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若具备相关的前提要件、时间要件、请求要件、管辖要件、当事人要件等,则有权依法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符合相关受理要件的许可执行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0.
程晓斌  王婧 《人民司法》2012,(17):103-108
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是波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执行异议,提交了其他法院出具的执行标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民事调解书。但该民事调解书仅系法院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协议的确认,并非是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且调解书在执行法院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2.
叶名怡 《法学》2020,(4):135-15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3.
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14.
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查封不动产的权属并获得法院确权判决、调解书或者仲裁确权裁决、调解书(以下简称确权法律文书)的支持,尔后,持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更有甚者,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执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民事执行重在迅速的特性,案外人难免会遭受侵害,为此应当给予案外人救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基于审执分离的理论,普遍的观点认为执行机构无权处理案外人异议。现行法律虽然给执行机构处理案外人争议提供了僭妄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执行机构无权处理案外人争议,不论从法理,还是从诉讼经济原则,执行机构处理案外人争议都具有正当性。但是执行机构对案外人争议无最终处理权,在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处理不服时,应当由审判机构作最终处理。  相似文献   

16.
徐子良 《法学》2006,(12):138-144
在财产保全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将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而实施保全,但这种“占有推定所有权”不包括“辅助占有”。当案外人以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提出异议时,法院对保全异议只能作有限审查。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在因保全案外人财产而被案外人起诉索赔的纠纷中,如果存在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人格混同,或案外人帮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则申请人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17.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相似文献   

18.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中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偏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为此,有必要废除前置审查程序,优化中止执行规则,完善管辖规定,并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审执知会机制和惩戒滥用异议权机制.  相似文献   

19.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确立了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其中包含了执行局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及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的设置比之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一套较为完整、科学,且较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现状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名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及配套机制的缺陷。本文将围绕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展开讨论,既阐明其先进性,又指出的需要改进的几个问题,以期能够对现有制度下的异议审查及今后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庄加园 《当代法学》2016,(4):128-138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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