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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的权利类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04件,其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70件,数量  相似文献   

2.
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工业化社会的进程,要求农业生产产量和质量的迅速提高,对于农业生产来说,植物品种与种子是生产资料,这就要求有新品种。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力、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育种者一般培育一个新品种需要10-1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为农业、林业和园艺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不经育种者同意就以商业规模出售其品种的活动,以致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使育种工作难以为  相似文献   

3.
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研究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3  
对与植物有关的发明,特别是对植物品种权(或称育种权)的保护,是20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它是农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商品化的必然结果。植物新品种是指通过育种和各种现代栽培技术而产生的,具有人们所希望特性的农林新品种,如抗旱性、对土地条件的适应性、高产性、花叶或果实有特殊的颜色或味道等,对于提高农林业产量和农林产品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以之为原料的加工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培育植物新品种不仅需要进行大量投资和科研,还需要数年乃至十余年较长的周期。而新品种在商品化之后,他人却很容易通过购买其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大量栽培并出售,使育种者的物质和智力投资得不到回报。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合理经济权利,促进对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以法律手段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是一种必然选择。发达国家自20世纪初开始就以专利法或专门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并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4.
植物是人类生活、生产的重要资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培育的植物品种,在食品、医药、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来保护本国的植物新品种,相应的国际公约也随之产生。我国是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鼓励育种者的创新力,规范我国种业市场化,促进我国农林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还处于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较为笼统,许多…  相似文献   

5.
刘旭霞  宋芳 《知识产权》2012,(6):52-57,74
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引入的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利扩张的表现形式,将对我国种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我国种业的育种创新能力、种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建立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不利于我国种业的发展。我国应利用国际条约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缓冲期来寻求生机,完善与依赖性派生品种制度相关的育种体制,改善育种创新环境,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6.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及其对我国育种创新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授予育种者对其所育品种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宗旨就是在其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比利时、法国、丹麦、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了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于1961 年11月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UPOV),并于1968年公约生效。公约旨在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定基本的法律、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都纷纷加入UPOV公约加强对本国育种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寻求国际范围的保护,刭目前为止UPOV已有54个成员国。  相似文献   

7.
美国植物品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植物品种是农林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是农林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植物品种的培育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财力和智力。以植物品种为对象的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通过赋予育种者排他性的权利,作为育种活动投入的回报,提高育种者从事品种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林业的发展。围绕这一目标,当今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法律保护模式: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单一模式"和美国的植物专  相似文献   

8.
对UPOV公约91文本的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卢新  刘平  刘明强 《知识产权》2010,20(1):93-96
采纳UPOV公约91文本是育种者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通过对91文本中有关育种者权利范围的解读和分析,以期消除人们对相关内容可能产生的误读;同时,通过对我国加入91文本的可行性的探讨和分析,指出采用91文本的有关条款修订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当是我国在全面加入91文本前的积极选择。  相似文献   

9.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存在 的缺陷。 (一)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品种本身,只保护育种方法,而实际中,这种育种方法也很难保护。在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植物育种方法往往变成了杂交制种方法,所以就育种者财产权保护的效力而言,目前的确不尽如人意。因为杂交制种方法一般是通过三系、两系或其它方法生产杂交种,而那些能重复的先进的非生物学育种  相似文献   

10.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媛曦 《法制与社会》2011,(27):249-250
世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中国已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生物技术发展实践的要求相比,在育种方法、受保护植物的种类、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和权能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弊端与不足,提炼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理念和要旨,思考完善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和 1991年文本关于育种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根据我国实际 ,对我国育种者权利保护提出了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层次等建议 ,主要包括 :第一 ,将受保护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 ,同时强化“农民特权”的保护 ;第二 ,将生产权扩大到非商业目的的生产 ;第三 ,将品种权保护品种延伸到“依赖性派生品种” ;第四 ,与受保护的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应当扩大 ;第五 ,将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调整 ;第六 ,增加品种权用尽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植物品种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7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它对于保障植物新品种发明者的利益,促进生物育种以及农业科技的发展进步与成果转化将产生重大影响。1999年3月,我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递交国书了中国加入该公约(1978年文本〉的加入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今后,我国在依照公约规定为成员国的植物新品种提供国际保护的同时,将与成员国之间在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贸易方面加…  相似文献   

13.
经过几年的努力,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今年3月23日,我国又正式向UPOV递交了加入书,现已成为成员国。我国《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基本一致。1.育种者的权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农户经营为主,规模小,效益差,广大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因此,《条例》对品种权人的权利限制在控制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和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范围内,而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则不构成侵权。2…  相似文献   

14.
1999年3月23日,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总部,受科学技术部朱丽兰部长委托,中国代表团团长段瑞春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总干事长巴利·格林格拉斯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加入书。至此,我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的第39个成员国。在递交加入书后,段瑞春团长和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参赞侯振谊先后讲了话。他们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和知识经济日益兴起,特别是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益,加快农业林业技术创新,已提上…  相似文献   

15.
法国授予植物品种保护条件简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静雪 《知识产权》2005,15(2):58-61
植物品种保护权利证书的授予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入手对法国授予植物品种保护的条件进行探讨.通过对法国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希望能对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现代社会,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的迫切要求,促使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一般需要3-5年,每年需花费3-5万元;一个林木新品种最快需要15-20年,最少需要花费15-20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由于育种者自己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不经育种者同…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8.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采用专门立法模式还是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争议由来已久。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度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护模式。本文在植物新品种专门立法模式下,介绍UPOV公约"级联保护原则",结合各国在"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存在的分歧、国际组织的解决方式以及尚存的质疑,强调专门立法模式下的品种权保护制度是通过繁殖材料保护育种者权利,而准确界定繁殖材料是执法关键。联系国外最新执法进展,提出加大育种者权利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育种者自提出或公告品种权申请至授权期间的利益,其性质应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主体为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其行使应满足时间、行为、实际通知等条件。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为请求行为人支付适当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以许可费为基础,酌情考虑个案因素加以确定。我国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存在权利性质含糊、主体范围狭窄、行使条件不具体及效力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应结合UPOV1991文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加以完善,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20.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剑 《电子知识产权》2008,(6):41-44,53
育种者与农民是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关系中两个主要的相对利益主体。在赋予育种者专有权的同时,有必要对其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以衡平农民和其他育种者的利益。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育种者免责和农民免责主要属于对权利内容的限制;而强制许可则是为了防止品种权人滥用权利或者不实施权利而对品种权的行使进行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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