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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国有资产科学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基于国有股权的特殊性质,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行使与法律监管还普遍存在诸如国有代表不合格、内部人控制严重、监管措施弱化等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明确国有股东的范围、代表制度及其职能定位,并对后股权分置时代即全流通条件下的国有股权行使与监管进行必要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
国有控股公司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践表明,被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实现政企分开和高效运作国有资产的重要企业形式,但在其组建及运作中因缺乏立法的规范而存在一些问题。加快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促使其规范组建,将有助于国有控股公司在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周洁  黄丽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5-126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首先是作为公司存在,而此类公司又由于国有资本的参与而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运作,具有一定职权性,部分行使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存在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之中.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理论及实务界历来争议不休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国有资产的特殊法人,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运营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控股公司的特点。国有控股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利用控股权侵犯其子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对其控股权的行使应予以规制。国有控股公司能够以较少的资金支配较多的资金,容易导致垄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应予以禁止。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坚持正确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立法。  相似文献   

5.
国有控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控股公司是控股公司的特殊形态,是政府特设机构与国有企业的中介。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监管和经营国有资产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出资并授权设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资本并执行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职能和实现政府的某一政策目标而组建的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6.
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我国近几年来探索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改革尝试。国有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行,对于有效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权职能的切实分离,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国有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致使各地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国有控股公司组建之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7.
胡改蓉 《法学》2014,(6):81-91
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部分私有化的模式,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同时兼具管理者与股东身份。为使这两种身份被有效"隔离",新加坡建立了以淡马锡为代表的国有控股公司这一平台,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政府—国有控股公司—政联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该模式之精髓在于将政府定位为一个"无为而治"的投资者,不介入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保障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促使其代表政府股东积极行使对政联公司的股东权益。为降低代理成本,新加坡政府通过严格的预算"硬约束"、总审计长的财务监督以及非本届政府执政期间公司"积累储备金"的保护来对国有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尽管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制度发展已非常成熟,但其依旧面临政治背景、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社会责任等因素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相似文献   

8.
何鑫  秦昕 《法制与社会》2014,(6):131-132,140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类型,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处理贪污犯罪的重点、难点。本文通过分析国有控股公司的属性,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核心概念"国有资产代表权"进行阐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加上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要分析,明确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9.
国有股权是当前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从根本上讲,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具备"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权利属性融合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点,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需遵循公私混合法的调整机制,以公司法等商法性规范为主要调整规范,同时也要接受来自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政性管制措施。  相似文献   

10.
由于立法角度、保护对象的不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法律冲突.应当增加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询价环节,完善国有股权竞买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及法律救济问题,并应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相应调整,特别要明确何时行权,怎样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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