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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改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2):84-91
我国当前经营性国有资产所采取的两级制和三级制的授权经营模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有较大问题。为此,我们应重塑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明确区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与出资人的经营职责,将政府定位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特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专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重新界定国资监管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管机构,将国资监管机构与经营公司的关系明确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同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的内涵界定为行政授权关系,以此理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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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企业组织形式是聚合了公司与合伙两种制度的"混血儿",是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责任屏障和合伙的灵活管理以及税收待遇结合得最完美的企业组织形态。通过对美国LLC制度的剖析可知,随着我国宏观制度层面中税收理念由过度偏重财政收入向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兼顾的转变;微观制度层面中LLC所涉信义义务和人格否认等制度的完善,我们将有条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促使其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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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变我国商法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同时,缓解目前我国商法教学面临的学生数量剧增与实践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在商法教学中,以经典案例为素材,通过实例研讨、技能训练、模拟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商事案例实训,以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对商事法律的应用能力与思辨能力,进而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商事法律人才。这已成为我们商法教学改革中的理性探索和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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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3):142-147
在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布实施、股改工作基本完成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普遍高涨,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行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历史的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保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再次成为我们十分关注的课题。这里选择了几篇研究成果,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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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中仍享受着诸多的不当竞争优势,对此,应在结合域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以竞争中立政策的适用主体与范围为切入点,依据竞争中立政策的基本要求,以政府职能分离规则、防止交叉补贴规则、透明度规则以及合理豁免规则为基本导向,对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和完善。竞争中立政策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参与国际谈判,争取话语权,为今后我国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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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考虑还是基于国有资本的功能定位,都应以"公共性"为其首要目标。这种"公共性"应与政府一般预算的"公共性"相区别,并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进行合理界定;同时,通过预算目标的设计以及预算收支结构的具体调整使得这种"公共性"得以彰显和维护;最后,借助科学、合理、可行的预算程序尤其是编制程序对其予以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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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普遍采取的是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的"统一模式",并未根据公司所处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制度设计。基于国有资产在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功能之不同,应当对处于政府与市场对接平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采取不同的治理机制。在董事会的构建上,应重塑政府董事与独立董事角色,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三三三"模式,即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各占董事会席位的三分之一;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应构建以独立董事为主导的董事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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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部《商事通则》封商事基本制度加以规定,封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则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是构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无论是完全意义的民商分立还是完全意义的民商合一均有其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但同时也有颇多值得反思之处。本文通遏封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历史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我国的商事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建立商事通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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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3日,华东政法学院一年一度的公司法律论坛顺利举行。本论坛自2001年来,每年11月中旬举行,主要就一年来公司法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进行探讨。2006年的论坛首次以著名学者、资深法官、优秀律师同台对话的形式,对理论上仍有争议、法律上还未准确定位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问题以及我国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新引入的公司司法解散问题,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律师执业等不同角度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这两方面的不断完善。本次论坛第一单元的议题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问题”,由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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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应该有其明确的责任基础,从理论上阐述清楚这种义务的来源对于从立法上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和对应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来说有着重要的基础性理论意义,在这一点上以往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似乎存在较大的缺陷。严格地从契约的定义上看,契约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平衡的,但是现实中由于存在交易标的特殊性、交易主体局限性等等客观原因,完全平衡的契约在实践当中难以实现,这种不完全契约是产生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源,仅凭契约纸面上的静态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权力义务的基本对等,法律需要针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设计一种动态平衡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正是这个方向上的一个代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