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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者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依法传唤不能到案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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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决定执行回执,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案件批捕后的跟踪监督,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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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监督后公安派出所“立而不查”的界定
立案监督后公安派出所“立而不查”,指的是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而通知其立案后。公安机关勉强立案,但在一定期限内并未开展必要的侦查活动,既不积极取证,也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撤销案件或转为治安案件处理的情况。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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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事实证据等方面发生变化,侦查机关释放已经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消案件)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侦查期限较长且各不相同,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受理的部门也不同,导致检察机关对此种诉讼行为不能及时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的法律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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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程序中诉讼职能的理性反思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诉讼职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从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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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立案纳入监督范围,建立双重制约机制 一是应当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将受、立案登记表报送同级检察机关,把侦查监督工作推进到诉讼的最初阶级;二是自受、立案之初即将案件侦查的一切活动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制止该立案而不立案查处,已到立案标准而以罚代刑的种种弊端发生。 二、把强制措施纳入监督范围 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报告同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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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 ,在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 ,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强制措施不能继续审理 ,于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40条第 4款的规定 ,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由此引出的问题是 ,所有的正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刑事公诉案件 ,是否都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期满 ,是否就不能继续审理了 ?有人认为 ,强制措施期满 ,不能再对公诉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否则就是违法 ,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等的合法权益。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 ,认为 ,没有强制措施仍然可以继续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 ,而且也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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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仍然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内办结。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所控制,保证案件顺利办结,往往采用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时变更为取保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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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学习问答组 《人民检察》1999,(9)
编辑同志:今年6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一起盗窃、销赃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案卷注明5人已被刑事拘留,现押于看守所。审查批捕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核实销赃犯罪嫌疑人于某时,得知公安机关已于6月25日将其取保候审。请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行为合法吗?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郭华玲郭华玲同志: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的,而且可以随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可能产生不同结果:经讯问发现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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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需要注意审查案件起因、将刑事和解过程作为审查内容,并有效实现对公安机关在轻伤害案件中变更强制措施现象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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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之一: 公开了程序和期 限,告知了权利 和义务,捆住了 自己的手脚,却 教会了犯罪嫌疑 人反侦查的方法,造成了办案难度的加大,办案数量的下降。 “检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全面公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标准、诉讼期限、办案程序等;对具体案件,还要求履行告知职责,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审查案件、传唤、采取强制措施等过程中,既要严格按法定的期限,又要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一些比较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传唤只有12小时的时限,只要咬住牙,挺一挺,到点检察机关就必须放人,因而故意拖延时间,拒不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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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撤销时,检察机关具有知情权。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否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