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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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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上,常会看到对某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的标注。其是指侦查机关对某个或某几个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因在逃、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移送管辖、不构成犯罪等原因,在本案对其暂不追究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另行处理的情况。实践中,由于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另案处理成为了检察监督的"死角",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借另案处理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检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判决或起诉、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刑事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一)不起诉制度的涵义及诉讼功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结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概念表明:第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4.
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上,常会看到对某某“另案处理”的标注。这是公安机关对那些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因在逃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而无法移送、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需要移送、已经作出刑事处罚决定而没有必要移送的一种界定,以示对其在本案不作或暂不作刑事追究。检察实践中,由于另案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相似文献   

5.
“另案处理”是侦查机关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处理方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而“另案处理”意味着被“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种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被列入“另案处理”。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另案处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对已被批准逮捕的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没有按有关规定通知检察机关,造成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此外,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的个别案件,因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也导致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检察机关因此而无法受理案件或者受理后又不得不中止诉讼,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  相似文献   

7.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如多次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公安机关当时只发现其中一起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后经侦查发现,或犯罪嫌疑人又因同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被移送审查起诉。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那些可不予批捕而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做“直诉案件”。近年来,尤其是“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各类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不是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因为这类案件相对来讲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数额较小或社会危害不严重,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于危害社会或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进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9.
浅议审查起诉中的告知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告知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程序。根据告知程序实施的情况,笔者试从告知程序的意义、规则、适用及其完善问题作些探讨。   一、设立告知程序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是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1.
检察信箱     
改变管辖后,需改变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应由谁负责押送?编辑同志:《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上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中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但对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由谁负责押送未作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不一致。有的地方是公安机关送人,检察机关报卷;还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既送人又…  相似文献   

12.
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者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依法传唤不能到案的情形。  相似文献   

13.
卢跃  李志刚 《中国律师》2000,(12):63-63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一、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问题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完全无罪者更无疑地应做出无罪不起诉的…  相似文献   

14.
当前,有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为降低不起诉率,对应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一律退回自侦部门或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时,对同案犯标注"另案处理"是常见现象。但"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处理,处理是否适当,历来是侦查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而且,即使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过程  相似文献   

16.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及案件主要证据照片或复印件移送给法院时,往往同时把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1、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书、主要证据照片或复印件后,法院只通过审查这些材料,决定是否开庭审判,案件的实质管辖仍然是在检察机关,此时移交犯罪嫌疑人就会造成人、案分离的局面。2‘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材料后,还应当并且有权继续行使审查起诉权,对需要补充侦查或收集证据的进行侦查和收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移交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就要征得法院批准,必然会给审查起诉的工作增添环节,使程序…  相似文献   

17.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事实证据等方面发生变化,侦查机关释放已经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消案件)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侦查期限较长且各不相同,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受理的部门也不同,导致检察机关对此种诉讼行为不能及时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的法律监  相似文献   

1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20.
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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