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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1)
<正>甬环发[2017]33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便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联网操作,我局根据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制定了《宁波市机动车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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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7)
<正>2015年第19号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为方便车主,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需要本市开具机动车在外埠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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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3)
<正>苏府规字[201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八日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牌证行驶的汽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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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7)
<正>京环发[2015]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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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2)
<正>京环发[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燃气)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做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本市环保目录的车型均应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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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6)
<正>晋政办发[2014]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集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山西省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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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
<正>呼政发[2015]17号2015年3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主要区域内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现通告如下:一、继续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232号)中"对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含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运行必要的车辆),早7时30分至晚21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行驶"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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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7):5-15
京环发[2019]24号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9年7月1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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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大政发[2014]4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创建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道路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1]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主城区对黄色环保标志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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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4):61-66
环发[2013]10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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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2-63
<正>京环发〔2023〕14号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以下简称《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以下简称《柴油车排放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执行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b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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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5)
<正>京环发[2015]5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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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7):13-19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宁政发[2013]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为落实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及机动车污染治理的通知》(宁政发[2013]60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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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5):84-92
<正>京环发﹝2023﹞2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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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
<正>甬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宁波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为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