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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职工2005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为要求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却陷入了诉讼“怪圈”——先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接着两级法院先后下达了四份裁定,却依然没有结果。在诉讼期间,厂方又将其开除,于是,他又不得不为被开除一事而走上劳动仲裁及诉讼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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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我公司去年7月接收了10名职业院校的学生,经过初步考察后决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集体表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缴纳社保,并书面承诺不会追究双倍工资。我们担心一旦他们反悔,单位将面临仲裁或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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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园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5):23-26
现今在处理和解决劳动关系纠纷上的方法主要集中在劳动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大方面。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虽使得表面问题得到解决,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则会随仲裁和审判的结束而结束。这对于劳资双方的利益都是一种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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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保争议是否该受理,仲裁与法院掐架【阅读提示】:同一案件,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法院则相反,于是出现了仲裁机构与法院掐架的情况。以湖北为例,早些年,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都倾向于属于劳动争议,予以受理。而近两年来,法院的态度发生变化,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处理。目前,湖北的主要做法是,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比如工资争议及补办社会保险的争议,仲裁机构则要求当事人作为两个案子分别立案。对于补办社会保险的案子,仲裁机构则作出终局裁决,避免了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却不予处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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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2014,(5):27-27
《工友》缩辑部:我是名老财会,退休后在一家装饰公司的多次邀请下,到该公司任主办会计,月薪为4800元,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5年。两年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后又以停产歇业为由将我辞退。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劳动仲裁部门却以我系退体人员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劳动仲哉部门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梁援芳 梁援芳读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朋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职工退休后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退休后受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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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仲裁裁决下来,陆涛的前两项仲裁请求获得支持,提出的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却被驳回,原因是陆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找到新单位,并没有失业,没有损失发生,其主张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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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南阳棉纺厂车工吴天保因妻子动手术向车间领导请假,因未获批准而不得已自行离岗18天,回厂后车间领导就不让他上岗了,棉纺厂也未对吴天保做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没有档案,不认可劳动关系,退休手续难办,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吴天保从42岁一直奔波到72岁,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终于维权成功。2010年10月8日,法院受理了吴天保的执行申请,执行到位后他就可以按月领到养老金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