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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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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一般财产的物权属性和财产属性,可以作为公民遗产继承的客体。但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与传统现实财产的继承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我国未来修改《继承法》时,应当注意加以区别与保护,并通过立法作出专门规定,以维护和平衡用户(即被继承人)、用户继承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是肯定的,但在学理上仍存在分歧.我们认为死者无法享有人格权不可能成为人格权主体,死者人格利益不是权利而是法益,死者近亲属依据其一般人格权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所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是死者人格法益;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是依据其自己的权利在维护了死者人格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死者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是具体的、法定的、有限的几种,不存在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应规定相应的期限.  相似文献   

3.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进入互联网领域,形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物质形式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及法律性质,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考虑实际交易价格以及需求量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可供公民继承的财产以及可供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同时论述了在继承时可能存在的诸如丧失账号信息、无人继承等情形时应采取的救济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提出思考。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保护死者人格和与死者人格有利益关联的生者为根本目的的立法观念,由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保护请求。但实践中,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后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死者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死者虽然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但其不行使请求保护的诉权。这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存在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法律主体,遭受到与死者近亲属相同或相近的痛苦,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死者近亲属以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已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主要有直接保护说、间接保护说、混合保护说三种流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理论适用上采取了混合保护说立场。基于现实需要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死者法定近亲属与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提出保护请求具有可类比性;建议将死者保护人制度进行中国化运用;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时,建议扩张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条文,使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相关主体能够提出保护请求。  相似文献   

5.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张乾 《工会论坛》2010,(6):93-94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尽管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各方面在理论界仍然存有很多争议,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需要民事法律保护是大家一致认可的,本文笔者将在理论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7.
虚拟产品是网络时代的技术存在,而用户创制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用户创制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用户应当享有对抗第三人侵害的救济权利。然而用户创制物的保护不能离开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在协议中应当承认用户财产权并愿意履行保护义务,这是用户创制物法律保护的前提。围绕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保护用户创制物。  相似文献   

8.
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缘于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死者生命侵害赔偿请求权属于非财产权利不得继承或让与,此外死者与近亲属间互负一定义务,因死者之死亡而致其近亲属无法享有因与死者具有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利益,他们当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网络空间的快速膨胀,使得大量网络虚拟财产散布在网络中。网络虚拟财产在用户逝去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的问题,这一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存有很大争议。本文拟从网络遗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得出网络遗产属于他物权,认识到当前网络遗产的继承困境进而提出相关措施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0.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仅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能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有用性和独立价值的电磁记录。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客观性、有用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独立性和稀缺性等属性而可以成为财产权之客体。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当归入无形财产权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11.
信上蕴含了“作品”“隐私”“财产”“文化遗产”等多种法律价值,因此,其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书信予以特殊规定,其多属于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书信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冲突亦不易协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把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以协调其间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12.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财产,法律的滞后带来法律性质不明、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难度大。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是共性与个性、普通和特别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可以适用普通财产的一般规则,但在确权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上要作个性化处理:虚拟动产以账号密码作为产生公示公信效果的方法;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价主体可以为所有者、市场、专业机构评估,由法院综合各因素最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要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正义和物尽其用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信息,它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无体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应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研究我国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应深入研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我国澳门的法定扣还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澳门 ,凡是欲进入尊亲属继承的卑亲属 ,应将受赠于尊亲属的财产或其价值返还于遗产 ,以平衡遗产的分配。这种扣还制度源于古罗马民法中的财产加入制度 ,因其自身的科学性已为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大陆继承法中现尚无扣还制度。借鉴澳门地区的扣还制度 ,不仅是对我国继承法的完善 ,更是建立遗产税制度的重要先决环节。  相似文献   

15.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代替不了死亡赔偿。死者已无从取得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不能无视利益受到损害的近亲属。基于身份关系的重要性,从亲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应当以近亲属身份权被侵害作为近亲属索赔的理论依据,近亲属不仅可以向直接致害人提起死亡赔偿,也可以要求学校和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近亲属被侵害的身份利益得到真正的救济。  相似文献   

16.
作者的著作权、传播者的邻接权、使用者(社会公众)的使用权,三项权利的平衡是立法者的期望。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平衡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发展的必然。应平衡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存在着尴尬,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对网络作品权利限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相似文献   

18.
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这是一个数字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进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转让等,成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对以上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在不同的情形下,虚拟财产可能是著作权,可能是债权,还可能既包括著作权又包括债权。  相似文献   

20.
网络的发展使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走向信息社会,从而人们获取财富的手段表现为对信息的创造、占有、处理和分配上。网络文化也是虚拟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促进了虚拟经济的发展,给实体经济甚至整个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在人们的交往方式上,网络使人与人之间实现了很大程度上的平等关系,打破了传统的等级尊卑、贫富贵贱的交往模式,这便进一步对传统的金字塔政治模式提出了挑战,要求平等对话、独立、自由、开放的新模式出现,进而,网络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也是很大的。在文化消费模式上,网络文化把工业和文化连接在一起,消解了传统的经典文化。然而,网络文化对人们生活的一系列影响不总是积极的,还有其消极甚至恶劣的一面,这要求我们从人的主体性出发,扬弃其有利和不利因素,超越网络文化的现状,使网络文化朝着网络文明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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