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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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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组织(包括中国和外国的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因此,对国家安全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不知如何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越级申请、乱投申请书等诸多问题,笔者试图进行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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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2):64-67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田力普2012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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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依照专门程序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可见,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是解决公安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和争议的行政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救济,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既然是涉及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矛盾和争议,若处理不当,在很大程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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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1999年 10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在我国法律上首次使用了“规定”一词。依笔者所见 ,(行政 )规定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需要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 ,将上位阶法所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予以具体化、明确化的 ,能够在本行政管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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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去年四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这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它的诞生,推动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表明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完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做出决定。实施《行政复议法》,可以防止和纠正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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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勇 《新疆人大(汉文)》1996,(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凡是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法规,都有申请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又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将复议作为前置,即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是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初步查阅至1994年底我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或批准的19件地方性法规,采取复议前置的有7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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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建立的制度。这里所说的救济,是法学用语,是指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补救制度。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天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计其数,其中难免会发生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因此,必须有一个解决的渠道与制度,使某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得到制止和纠正,弥补和挽回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行政复议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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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只能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职权以外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只能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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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绘制出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新形势下各项体制及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面临着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其体制改革事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推进,事关法治政府的成功实践。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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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其要求履行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上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了一些规定,如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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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就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复议范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现就该条款的内涵、意义和实施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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