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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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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解释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不仅存在于立法过程,还存在于法律适用和对法律适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反思的过程。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最为紧密。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之必需,同时,法律适用也是法律解释的归宿。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范振远 《法制与经济》2009,(12):17-17,19
法律解释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不仅存在于立法过程,还存在于法律适用和对法律适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反思的过程。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最为紧密。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之必需,同时,法律适用也是法律解释的归宿。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本质。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法律解释在行政使用中的发挥的作用和是否具有某种规则两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力图揭示法律解释在行政法适用中的作用,进而再解剖分析解释规则之所在,从而更好的理解法律解释对行政法适用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国外法理学者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分析有助于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二者关系的理解。探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明确法律解释的价值对有效弥合共性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罅隙、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传统上,法律解释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并承担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任务。但在解释与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之间存在逻辑推论上的困难,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传统法律解释观念是一种发现意义上的解释观念,这种意义上的解释行为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只有在证立的意义上,法律解释(方法)才具有证立某个解释结果是否正确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司法解释发生于法律适用之中,它与法律适用是密不可分的。从本质上说司法解释依存于法律适用,对于法律适用之目的而言,司法解释是手段,反之,对于司法解释而言,法律适用又是目的。从形式上看,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具体形态,司法解释的原因、主体和运作方式以及解释的目标无不在也只有在法律适用中才得以反映。无论法律如何界定,事实上法律适用中的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法院在裁判中找到的。而做出这一裁判的主体正是法官本人。法官的判决书,是法律适用的最明显体现,是法律精神的最终产出。本文试从法律解释的对象和立场,法律解释的适用中的法官个人的独立价值判断,法律解释的填补功能与造法性,法律解释答案所存在的非唯一性,来分析法官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卓轶群 《法制与社会》2010,(10):291-291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为了保证裁判的合理性,对法律解释进行详细的梳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对法律解释本题进行了阐述,同时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法律适用是指特定的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从而得出合理的法律决定。由于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法律适用往往离不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案件中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阐释,对于有争议和有歧义的往往还需要有关机关加以说明和明确;而由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得出法律决定,推理更是必备环节。  相似文献   

10.
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获得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什么是解释却如同什么是法律一样令人困惑。"这说明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会产生多种解释结果。对解释结果的多样性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方法本身不能加以解决的。这就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平衡。所以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之后要接着运用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左右着法律适用的进程中方法、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正确与否。  相似文献   

11.
论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法律解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对于WTO规则 (各涵盖协议 )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权解释 ,无“遵循先例”的效力 ,但对于以后的争端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须符合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 ,“解释之补充资料”作为解释规则对于WTO争端解决来说 ,其适用余地较小。在使用“适用当事国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这一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将使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相协调。  相似文献   

12.
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获得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什么是解释却如同什么是法律一样令人困惑."这说明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会产生多种解释结果.对解释结果的多样性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方法本身不能加以解决的.这就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平衡.所以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之后要接着运用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左右着法律适用的进程中方法、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正确与否.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解释规则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为法律解释提供确切的思维路径指引,并为法律解释过程提供精细化的操作准则。倡导法律解释规则的适用,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研究的哲学化、复杂化之问题,凸显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为清晰地认识法律解释规则,需要从概念厘定、性质之辩、功能定位及研究旨趣等角度展开。当前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仍然存在着赋予法律解释规则思维指令性等问题,需要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质属性等角度予以纠正。建立在语言学与实质性解释规则分类基础上的具体适用,遵循了形式到实质渐进的解释路径,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陈如炮 《法制与社会》2013,(24):25-27,35
公证活动是法律适用的过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为保证公证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应当明确公证员的法律解释权,并通过提高公证员素质、保障公证独立性等方面促进公证员正确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5.
论审判领域法律解释权的垄断对法官之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菊英 《河北法学》2002,20(2):157-160
法律解释应是法官个人的行为 ,而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将审判领域的法律解释权垄断于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将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剥离 ,不承认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不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不可分离的客观要求 ,对我国高素质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与发展也会有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对个案的法律解释权 ,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可能的 ,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法治社会中 ,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 ,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 ,运用法律思维方式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法律解释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 ,对法律的意义所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 ,具有合法性特征 :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部分与整体的互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的循环性特征 ;法律解释因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而具有创造性特征  相似文献   

17.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相似文献   

1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志红 《法学杂志》2007,28(2):157-160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会影响到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判断、解决合同纠纷时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适用等。从价值衡量和纠纷解决之便利与效率的角度考虑,对具有双重性质的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应区分不同属性部分的内容分别适用民法规则和行政法规则,在程序法律适用上则应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民法规则。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20.
曾丹娉  林姗 《法制与社会》2011,(22):285-286
法律实践中形成的法官司法经验验是一种整体性经验,它是法律共同体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共同总结和不断思考、反复运用的整体经验。它可以克服法律解释由于法官个人偏好所产生的解释任意性的不足,可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统一化,法官司法经验应当定位为法律解释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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