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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38-4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对一国之司法损害极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设置相对符合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许建添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7):29-30
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的证据规则设计和程序设定上得到回应。要在程序上治理刑讯逼供行为,应当在程序上建立起“自律性”制度,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引进“他律性”措施配套,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相似文献
3.
左德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3):85-88
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其证明同时涉及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刚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1):25-27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在庭审过程中,由谁对刑讯逼供负举证责任,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从证明责任的理论出发,深入剖析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内涵,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 ,被告对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对某些待证事实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被告与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其对法治的进程和民众的信任是逐步渗透腐蚀的.防范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全面防范,而不能单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本文从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系统性的防范措施,即本文的重点,以权利保障、程序防范、权力制约、内外部监督四大方面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告知权利、默示沉默权、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微观方面具体的制度构建,以及公检法权力制约平衡机制、社会和内部监督制约等宏观方面具体的机制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是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大顽症,它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民警心理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加强领导,强化防范刑讯逼供的责任防线;搞好教育,加固防范刑讯逼供的思想防线;强化监督,严密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防线. 相似文献
8.
钱洋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3):16-19
刑讯逼供是侦查程序中的一个顽疾,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对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刑讯逼供的证明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对其事实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应当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以期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刘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4):15-18
从根本上遏止刑讯逼供,有赖于决策层、立法、司法界及理论界直至广大国民树立反刑讯逼供、反酷刑的人权保障理念和保护人身权利的价值永远高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观。决不能将刑讯逼供的目的、动机的“善良”作为为刑讯逼供辩护的理由,也不能使其成为刑讯逼供与相关犯罪法定刑存在不适当差距的“合理”依据。我国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应当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0.
11.
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倒置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兴荣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4):31-36
本文在对“控告多、查证少;初查多、立案少;证难取,性难定;发现难,追究更难”等实际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同时,提出对刑讯逼供的举证应当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一般刑讯逼供行为和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应当分类,对刑事证据立法应当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2.
刘廷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3):24-29
通过构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并进行分析,指出应减少刑讯逼供的收益并增加其成本。这可以通过适用"毒树之果"规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来实现。可考虑利用辩诉交易制度来激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案情。 相似文献
13.
14.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万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6)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实行原告主张被告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文试就此谈以下意见。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两个问题:一为举证责任的含义;一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自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假如其事实未被证明,就产生自己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①诉讼中,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事实,就是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力图向法庭表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 相似文献
15.
李力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11(6):22-23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刑讯逼供之所以产生,我认为和法律制度、认识观念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16.
徐晓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50-52
我国《行政诉讼法》仅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而未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它是对被告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不能将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被告的举证责任等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 ,而不能作任意的扩大 ,否则 ,将构成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破坏。 相似文献
17.
刘德伦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14-18
刑讯逼供是蔑视人权的野蛮取证行为,如何禁止刑讯逼供,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难题.深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深层原因,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有效禁止刑讯逼供机制的科学对策,那就是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制度;3.树立程序主体理论的诉讼理念;4.提高侦查破案的科技含量. 相似文献
18.
基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精神、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 ,以及刑事司法具体运作中的实际证明困难 ,本文通过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历史考察 ,主张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这并不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相冲突 ,并探讨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及大致范围。 相似文献
19.
田斌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1)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行为一直为我国法学界所诟病,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并且刑讯逼供行为也经常被敌视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西方国家当作攻击我国人权保障状况的炒作点。刑讯逼供既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不是只有在我国才存在的独特现象,世界各国概莫能外。本文选取刑讯逼供的域外考察角度主要是突出国外相关国家应对刑讯逼供的一些方法和策略,以期对我国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20.
赵艳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1):140-145
美国在对华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案件中,将重复计算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举证责任错误地加诸中方.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属于行政调查,而非正式行政裁决,不能适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举证责任规则,而应由行政调查机关对待查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