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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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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颁布之后,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论从价值判断或法律体系上看均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或不完善的地方。合理的做法是,应建立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以这种模式为前提探讨无权处分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指出了在两种无权处分合同转变为有效合同的情形。但能否据此得出无权处分合同就是效力待定合同的结论,笔者从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善意取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区别,实践中存在的转售行为以及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五个方面提出反对意见,并从逻辑的角度论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来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关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备受争议。探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以及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善意取得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无权处分行为关键在于确定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从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入手,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应确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5.
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的理论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联。本文从开放的视角,检讨了《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并积极探索对其制度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存在法律漏洞。此漏洞的补充,一是对《合同法》第51条做出一种相对合理的解释,二是为《合同法》第51条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确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未定行为,但又没有像其他效力未定行为那样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这不是立法者无意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回避,是为了避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当借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确认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效力未定,同时再以客观善意主义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论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困扰学界与实务界多年。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立法过程的考查以及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主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本身其效力原则上待定。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事立法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及司法实践中若干重要制度的解释适用,因此,本文对无权处分之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作总体把握。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无关,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及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待定,不利于法律的整体调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应予修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应确认其债权合同的效力,而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0.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解带来诸多变化,极大地冲击了民法传统理论,这使得对该问题的分析显得非常必要。学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主流有效力待定说和完全有效说两种观点。实践表明待定说存在种种弊端,完全有效说相对合理。在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来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无权处分物权变动效果,进一步完善基础理论以协调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1.
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其涉及到民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制度,亦涉及到法律上的保护方法。涉及无权处分的论文汗牛充栋,观点不一而足。本文以经济学上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合同效力入手,以法律经济学上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点,分析出法律规定无权处分当中的买卖合同的不同出发点: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情形下,无权处分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以及权利人及第三人在不同情形下的博弈选择,从而得出我国合同法上五十一条规定之瑕疵。并提出改进的办法。为理清无权处分制度的设计及其制度功能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但对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 ,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 ,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有效的合同 ,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 ,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选择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我国主要的观点有无效说 ,效…  相似文献   

13.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直接影响着所有权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合同法体系中,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因其兼顾交易的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采用折衷方式,该法条难以保持立法目的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与我国现有的许多民法规定相冲突。对《合同法》第51条做修改,应该首先考虑相对人和原权利人的利益,当其利益发生冲突时,无权处分制度应该侧重于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相似文献   

14.
无权处分行为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内涵界定,其效力问题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分析这些观点得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构建应以有效说为原则,效力待定说为例外。  相似文献   

15.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历了从效力待定说到有效说的争论,目前有效说成为通说,而且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肯定。但关于此问题的争论仍未停歇。有效说的立论基础,与我国现行物权移转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矛盾,其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解释相当于重新造法,有违反立法法之嫌。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的善意或恶意,剥夺真正权利人对于合同效力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与民众普遍的是非认知违背,难以获得大众一致认可。本文从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社会一般认知等方面对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说的立论基础和法律后果进行反思,指出有效说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6.
肖立梅 《工会论坛》2009,15(1):127-128
无权处分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无权处分,但两者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趋向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财产安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维护静态财产安全,两者看似并不矛盾。在善意取得情况下,依法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无效,由此会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阶段转移到限制物权变动阶段,从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现立法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7.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学界有很大的争议,本文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无权处分效力的多种理解逐一分析,从而明确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19.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多有论述,其范围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等方面。通过分析对比,确定其中苻合“效力待定”这一内涵的合同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这两种。  相似文献   

20.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多有论述,其范围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等方面。通过分析对比,确定其中符合“效力待定”这一内涵的合同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这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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