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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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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改变了原先的企业破产管理职权由清算组全部承担的制度设计,新增了独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由谁来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是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首要问题,本文结合其他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新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研究和立法评价,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在新破产法中,我国首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改变了原有的清算组制度,是被公认的新破产法亮点之一。但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职能和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对此的完善将影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以及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3.
破产管理人选任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企业改革的深化,市场竞争不断激烈,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加。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始终。从一定程度上讲.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运行,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这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并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远远落后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就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方面而言,其缺陷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过杯水车薪,学术界对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作了一些研究,但主要以介绍西方立法为主,缺少将西方破产法制与本土实际相结合的力作。本文就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试作一探讨。一、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缺陷(一)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称谓不统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称破产财产管理人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  相似文献   

5.
庾晨 《法制与社会》2010,(34):338-338,343
破产重整人的选任是企业破产重整进入实质性程序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选任模式表明了各国破产立法不同的利益倾向。美国的DIP模式与英国的管理人模式是破产法“债务人主义”与“债权人主义”的体现,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可供我国尚未完善的破产法制度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6.
企业破产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十分普遍,新《破产法》更是加大了破产企业的范围。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角色,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值得关注。本文对如何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7.
在破产制度中引入重整程序,是在总结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多年的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固有破产制度的重大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调,演进为“清算”和“再生”并重,并且在价值取向上明显有别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主导的破产整顿,而是更加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和共赢。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更是在司法活动中尊重专业知识和社会力量的显证。当然法制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了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较大权利时,若干细节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陈旭峰 《法治研究》2010,42(6):104-105
我国在新《破产法》中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对旧破产法中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破产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新《破产法》中似乎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基于此,本文拟提出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些设想和建议.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晓磊  仲川 《法学论坛》2007,22(6):135-140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我国旧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为此,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在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确立,需要基本理论的澄清与相关制度的辅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解决破产法其他理论问题的基础,也直接决定着立法者对其职责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决定意义.  相似文献   

10.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经过12年的起草和反复论证,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终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结果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保障.在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国际形象等方面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企业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对于促进优势企业对陷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出现债务危机企业的自救、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重整与和解.以及“病入膏肓”企业的平稳退市,从而优化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破产制度成长中的一个耀眼台阶,中国破产制度将以此作为新的起点.继续走下去。 《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制度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对破产不当行为作了规制,强化了破产责任等等。与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都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切合我国实际,更加公平,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破产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政策性破产案件,是按政府主导的方式处理的,律师介入的空间不大。新《企业破产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列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重要候选对象.这是律师事务所介入企业破产业务的重要机遇。另外,在破产案件中,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在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南坼作为.有鉴于此,在新《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之际,本刊特编发一组以“企业破产法”为主题的文章.希望为大家研讨破产法提供一些视角.更希望广大律师在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时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相似文献   

11.
解读一:确定管理人名册制度为满足高效、公正破产程序的需求,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确定了管理人名册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解读二:高级法院掌握编制名册的决定权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  相似文献   

12.
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寄希望于管理人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持一种和谐的破产利益分配格局,实现企业顺利破产。本文从现有破产管理人与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入手,分析其弊益,就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为出台破产法有关司法解释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李旺东  董坤 《法制与经济》2013,(10):100-101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相对于旧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新制度的引入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破产管理人缺乏监管、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弊病、管理制度中法院权力过大、管理人准入条件不确定性的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借鉴国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设置债权人救济程序、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此制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4.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立法中尤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大历史性进步。由于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创设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破产清算组制度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如今新法引进的管理人制度能否给中国的破产法律建设带来生机?本文通过考查新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设置,以此来分析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合理与否,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自此破产管理人替代清算组掌管破产事务,使破产管理走上专业化道路,破产效率大为提升.但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规定本身不合理等一系列缺陷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不能正确,有效地发挥作用.本文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特征,通过丹耀地产案例指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优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7.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已于2008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400多名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师、专家学者以及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了论坛,社会各界反响很好。本届论坛集中了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围绕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构建,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和特殊制度,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重要问题展开。论坛共收到论文145篇,我们摘选部分论文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18.
新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之一就是引入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力图改变由"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所带来的浓烈的行政色彩。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能否承载广泛法律工作者及潜在破产债权人对其的期望,学界产生广泛的争论。本文试图从比较中德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的异同出发,分析现行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对破产法的进一步地完善起到一点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吕冰心 《法人》2007,(6):46-47
因为牵涉到太多的利益关联,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一开始就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这无疑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该法同1986年企业破产法相比,其中一项重大突破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无论是在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设立还是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都为破产债权人设立了完善的利益保护机制。然而,这种利益保护机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作用如何充分发挥?立法者所期待的债权保护的功能能否在具体的破产个案中得到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究竟对债权人利益带来怎样的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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