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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醉酒驾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刑法》,意味着醉驾入刑的法治化,这将从根本上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对治理这一社会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公安民警在查处醉酒入刑的执法过程中应遵守程序,严格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来维护醉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醉驾入刑下警察规范执法的策略有: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民警培训和投入精密查处设备。  相似文献   

2.
为有效遏制因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醉驾的规定仍然存在删除了醉酒驾驶的情节限制要件、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和犯罪场所没有与交通肇事罪有效衔接、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等缺陷。  相似文献   

3.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4.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醉驾应否一律入刑,醉酒标准、醉驾机动车的界定等问题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议,在某些问题上,公检法三家观点抵牾不一,对醉驾入刑7年以来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中存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前科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以及重打击轻预防等困境,提出完善路径,有利于提高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不仅仅是要惩罚出现醉驾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同时还包括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来遏制醉驾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当时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一律再进行抽血检测,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及时地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同时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6.
醉驾入罪是网络舆情促推的结果,并非立法理性的必然体现.现行醉驾入罪的法律规定与刑法价值理念相冲突.应当取消醉驾入罪,或者将一般醉驾行为回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调整,要么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将所有醉驾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根据情节或后果规定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7.
通说认为《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此称谓没有道出这一重要刑法原则的立法理念之主旨。其实,该原则旨在强调罪前情节、罪后情节和定罪情节之外的罪中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为法官根据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需要因人而异地适用刑罚提供刑法基本原则的支撑,刑罚个别化刑事政策应由此提升为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并罚兼采吸收和分别执行的原则。这种混合式的原则避免了适用单一原则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有利于犯罪人改造和复归社会。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下,2006年以来我国《刑法》呈现出犯罪门槛降低,轻微犯罪增多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该趋势的忽视,将给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数罪的刑罚裁量和执行造成隐患。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相似文献   

10.
在"醉驾"案件中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醉驾"主刑刑种单一并且偏低以及逮捕措施在醉驾案件中无法适用导致公检法机关进退两难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将包括醉驾、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直接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1.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相似文献   

12.
报应刑所实现的法律正义可能是一个矛盾,难以实现“恶法亦法”情况下的社会正义。这一矛盾难以在实行积极的罪行法定原则的我国刑法内部得到解决。缓和这一矛盾的理想途径是通过对《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进行解读,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尽量减小报应刑实现法律正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3.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官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且能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酌定量刑情节非法定性不仅违背了刑法基本原则,更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普遍性意义,有必要对《刑法》第62条和第63条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是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法律规定理解不尽相同,执行起来也大有出入。笔者结合对某县法院审理20件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适用刑法第59条第2款时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归纳分析,对此法条的适用试抒管见。  相似文献   

15.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存在错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准确执行。其中“情节”应指行为情节,而不是犯罪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予以刑罚处罚的程度,在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实施了“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的被拘捕的被告人,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由“吸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呈日益增长且难以遏制的态势。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推动“毒驾入刑”和查处“吸毒驾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务院在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曾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与“醉驾”相比,“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本文以同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从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对“吸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7.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18.
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加上深厚的"酒文化"土壤,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越来越大。国外立法也成为推动我国醉驾入罪的外部因素。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罪后,处理醉驾犯罪案件,仍然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本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9.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20.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并限制减刑,这在某种程度上既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同时改善了此类犯罪"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刑罚结构,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同时也与《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相矛盾,其法理依据和合理性也受到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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