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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的解释和适用标准,林林总总。一事被表述为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事件、同一诉因等多种含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审判实践的基本现状,本文建议:在界定一事的标准上,把诉的要素理论做为重要依据,将一事界定为一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均规定禁止重复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也把一事不再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加以运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一事?这就涉及到其要素构成,以及什么样的前、后两个诉构成一事再理?我国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文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初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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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司法适用中的一项基本规则,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作为对一项法律原则的最终确认形式的立法上却对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与定位,这也直接导致了该项原则在进行司法适用时缺乏立法支持以及适用标准,作者正是基于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发现:在产生国际民商事争端时,被采用最多的仲裁方式中对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的一些困惑,整理思路,形成此文。本文简单论述了自己对国际民商事仲裁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标准以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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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不但在各国的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而且在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能够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一事不再理原则必然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但是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重要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少有涉及。而随着我国与世界接轨步伐的加快,如何在我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成为司法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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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两大法系国家在该原则的界定上存在“同罪”和“一事”的不同标准,也存在对连续犯在该原则上的不同适用。连续犯作为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所承认,同时我国的刑法理论也认同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但依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的“漏判”事实却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发生矛盾,也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发生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是确立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增加数罪并罚原则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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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作为最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的比较,区别两者之间的差异。并论证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制度的意义,为构建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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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以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为判断标准,以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以及节约诉讼资源为考虑,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nebisinidem:对同一争议事项,一旦作出终局裁决,即不再进行第二次审理。该制度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纳,它符合民事诉讼所追求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制度。但在此之上,随着世情时代的发展,日趋复杂的争议类型和种类需要我们对该制度进行反思,观察该制度的"例外"。考量和观察一些从表象看似"例外"的诉讼情形,其本质上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制度的冲击,进而在实务立案的关卡口更好的践行该制度或弥补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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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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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非常古老的原则,在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依然十分重要。而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在立法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和价值根基进行探讨,试图在中国建立起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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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被世界各国所吸收.但在我国,其不但没有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相反还有边缘化的倾向.一事不再理在我国的缺位为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为了顺应世界潮流、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国理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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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兼论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原则性规范也予以确认:“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而我国囿于传统理论观念的窠臼,始终未能在刑事诉讼中确认这一原则,本文试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分析,对其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意义作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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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本文认为对"一事"标准的判断应涉及前后诉的主体、审理对象、主要争点等要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的隐性化造成了相关制度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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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可能基于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现诉讼经济 ,但人权理念兴起之后 ,“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被赋予了保护人权的内涵 ,并在实践中成为保护人权 ,特别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相关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人权为思考进路 ,探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设立根据 ,并从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入手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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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审判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需要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建立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死刑案件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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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轫于古罗马的诉权消耗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一直作为基本价值观支撑着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直面的问题是对错误判决的态度。受制于人的认知局限性,诉讼中必然会存在错误判决。如何认识这些错误判决就成为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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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上述条款通常被视为对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错误裁判,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