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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1年7月1日生效,这标志看我国专利制度的日臻完善,同时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位于北京西部,该地区是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科技企业相对集中、知识密集度较高的地区,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位于该院辖区内.目前,该院是全国唯一被授权审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为了更好的配合专利法实施和作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在这一系列措施中令人关注的是:该院即将颁布两份文件(<当事人专利行政诉讼指南>和<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指南>),作为当事人参与专利诉讼的指导.日前,记者就这两个文件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马来克法官.  相似文献   

2.
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相似文献   

3.
在2001年我国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 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  相似文献   

4.
审理专利商标复审行政案件适用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完善我国专利商标法制,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分别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中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引进了对专利复审决定和商标评审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随着这些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有大量的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行政案件(以下通称专利商标复审行政案件)诉诸法院,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新课题。其中,当前有关法院在审理  相似文献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6.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7.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8.
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专利法》修改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及规定对此问题作一阐述。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专利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新型案件。由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决定的内容不同 ,专利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 4 1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 ,向…  相似文献   

9.
对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各方专家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议。本文作者从其多年从事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出发,提出了对《专利法》修改的五个方面建议,即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问题,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的问题。间接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以及专利法第47条中规定的"裁定"问题。这些建议均是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需要立法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后,当事人(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往往依据专利法有关对专利的行政撤销和无效宣告的规定,向专利局或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请求。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都可在专利授权6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行政撤销请求,在专利授权6个月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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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利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一、我国专利无效制度 的形成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利无效制度是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 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1984年的《专利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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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规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由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外观相同或近似,从而支持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专利法的制定起步较晚.从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通过,到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该法的修正,这使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日趋完善.与此同时,还颁布了一批与其相关的法规.随着专利立法的完善,我国专利审判工作也从无到有,有了飞速的发展.日前,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专利局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举办的专利诉讼研讨班上了解到了专利审判的一些情况,可以说目前我国的专利审判成绩不小,同时也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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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为 《知识产权》2001,11(2):3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0年经过了第二次修改,并于8月25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此次修改涉及内容广泛,许多是实质性的改变。《专利法》共69条,修正案就有34条。此次修改将引起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将对专利诉讼带来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0年10月28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也从审判的角度谈到了专利法修改内容与审判工作直接相关的九个方面。本文以这九个方面为线索,主要从律师代理专利诉讼的角度,谈谈新《专利法》将对专利诉讼带来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专利制度是以《专利法》为核心的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专利管理、专利文献服务、专利诉讼制度等。我国《专利法》先后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我国1993年以延长专利保护时间为主的《专利法》修改未使地区专利申请和研究开发投入的倾向上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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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而TRIPS作为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协议,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最新趋势,即国际化并与贸易紧密相联。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一趋势。本文将结合《专利法》的两次修正,尤其是第二次修正的情况,探讨一下TRIPS对我国专利立法的影响,及我国专利法完善的意义和方向。  相似文献   

18.
张冬梅 《知识产权》2012,(10):31-34
公知常识可以界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本领域技术知识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 《审查指南》规定之外的其他能够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形式也应当予以考虑.在专利授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认定的公知常识负举证责任,而在专利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无效请求人主张的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的公知常识的正确认定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公知常识补充证据不予采信,将会导致当事人彻底丧失救济途径,则可以有条件地采纳新的公知常识的证据.  相似文献   

19.
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然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个问题:有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而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有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了专利权,而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此,专利法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个专门机构负责解决上述问题。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6,(5):57-68
我国专利诉讼的民行二元分立架构造成纠纷解决"周期长"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司法保护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所采取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设计仅是在现行民行二元框架下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行二元分立所导致的专利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则需要在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两大程序的整合。我国专利诉讼体系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度集中统一的专利诉讼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和完善包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赋予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对专利有效性的适度的相对审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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