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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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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券由代理发行银行垫支兑付,原担保人应否继续负担保责任罗书平,龚勇A厂为筹集技术改造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2年5月3日发行地方财政贴息债券200万元。该债券期限3年.年利率10%。A厂与B厂同属一个行业主管局,该主管局指令B厂为A厂发行债...  相似文献   

2.
1991年10月,A厂欲委托某证券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经证券公司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批准后,A厂与该证券公司签订一份代理发行债券协议书。协议主要规定:A厂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1991年地方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10.5%;本债券从1991年10月15日起面向社会发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从这一条规定来看,签字与盖章似应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因存在各种复杂情况,盖章并非完全有效。我们不妨从个人担保借款中盖章的效力问题来谈。一是担保人承认是自己的印章,但不是自己盖在担保合同上的,也不是自己让借款人盖在担保合同上的。担保人对此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审理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1.担保人印章被借款人盗用或担保人印章丢失后被借款人捡到用于借款。此时,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印章是被盗用或曾丢失被…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据此,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同一担保人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在该多个借贷合同上盖章同意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以上述多个借贷合同之间没有形式及内在联系为由,否认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同性质,进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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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14日,郭某通过建行某支行职员刘某在建行某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以每百元面额按95元的牌价购得某省建行代理发行的《地方企业保值债券》3000元,面额均为100元,共30张,其中有某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代发行的20张(注:以债券背面发行行的印章确认,该批证券由某省建行统一代理发行,各地、市分行、支行按其分配额在全省各地发行);债券系高息保值,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兑换期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运转速度不断加快,交易频度变高,很多债权人为强化债权,在同一债权上既约定物的担保又约定保证。本文通过对不同学术主张对此问题的讨论,结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论述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担保责任优先问题和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对象范围。  相似文献   

8.
一、争执点开证行未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内容开立信用证,且没有通知开证保证人,也没有开证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同意,开证担保人是否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二、案件事实概要1997年5月9日,凯利公司向青岛农业银行营业部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书,要求后者开立以先添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为受益人、效期到1997年6月21日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规定开立的信用证适用UCP400。1997年5月12日,青岛农行营业部、凯利公司办事处与开德公司、张斌、制药公司、恒泰公司分别签订了《开立进口信用证协议》(保证类)。协议规定:1,开证行同意开立远期9…  相似文献   

9.
延期还款协议的法律效力浅析高占臣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相互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在未超过贷款纠纷的追诉时效、债务人延期期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是否仍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原担期间的担保责任,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个角度来阐述预算法的修改,《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政府债券,但实践中地方政府利用其他方式规避该条规定变相发行举债,《预算法》应做出相应修改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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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方城县杜良凤问:某厂作为某公司的担保人,经法院判决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由债权人申请,在法院执行人员主持下,某厂、某公司和债权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某厂的现金、汽车抵债。某厂在协议规定期间履行完毕。但在此50天后,法院又突然出具裁定书,说某厂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未对被担保公司追偿的情况下,恢复执行原判决,将某厂的资金10万元又划给债权人,而来将原已履行的现金、汽车退还某厂。请问,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算不算数?本刊法律部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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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律师代理案件收费动辄上万,律师业因其高收入而备受人们的关注和青睐。成为众多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首选职业。可是律师业在表面光鲜的背后也隐藏着高风险,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苏州市一位知名律师就因为疏忽大意延迟起诉,导致诉讼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而被委托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3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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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4):46-47
央行2005年10月9日宣布,已于近日批准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从2002年开始,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就寻求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筹资,满足其贷款需求。2005年2月1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围绕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出台后,其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就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有重大的变动,因而引发了实务和理论上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可否向主债务人追偿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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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2015,(4):89-90
2015年3月16日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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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关系叶振宇一、背景与问题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公司债权人)有权依其自由意志,选择在一定期间(请求转换期间)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原发行公司股票之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18世纪发源于美国。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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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3,(10):85-85
1、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托管与转让、信息披露、偿债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严格规定发债主体的诚信责任,建立了完备的偿债机制,要求发行人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偿债义务的履行;二是强化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在债券的发行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在允许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同时,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允许证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四是建立债权代理人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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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今年第3期刊登了罗明举同志撰写的《这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文(以下简称罗文),笔者对此持有异议,下面略述浅见: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国内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从1982年开始,中国金融机构开始步入国际资本市场,以发行债券的形式筹措资金。笔者结合参与国内金融机构在日本发行日元公墓债券的实务,对债券发行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以求得同行的措教。一、关于国内审批制度问题中国是实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国家,国家通过许可、批准或禁止外汇管理对象持有、买卖或转移外汇的行为,来达到管理的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境内机构欲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中国境内机构欲在境外发行外币债…  相似文献   

20.
蒋进 《中国律师》2008,(3):54-56
2003年12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人附属资本的通知》以及2004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的相继出台,扩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为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奠定了制度基础,促就了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不断地升温。同时,也鉴于目前对次级债的分析,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论证,国内也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次级债加以调整。因此,本文拟就次级债的法律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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