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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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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进行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截至一九八四年,上海市已批准“三资企业”合同共八十三项,吸收外资八亿六千多万美元。其中合资企业四十六项,吸收外资三亿九千万美元;合作企业三十五项,吸收外资四亿七千万美元;外商独资企业二项,投资金额三百四十一万美元。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6,(1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我国开创了一个引进、利用外资的新局面。到1985年底,短短几年中,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从仅有的一家中波轮船有限公司发展到2300多家,另外还兴办了3800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120家外商独资企业,吸收外资达180多亿美元。由于我国利用外资还处在初创阶段,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这个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还没有相应系统配套的法律进行指导和调整,因此在近几年的三资企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都必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均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条件。  相似文献   

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以其较之于其它外商投资经营形式更加灵活的优势,在我国已获得广泛的发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颁行后,合作企业的数量之多、利用外资金额之大,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首屈一指。然而,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配套,合作经营合同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以及中外各方当事人缺乏合作经营的经验等原因,以致在实际中产生了大量的有关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调处,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政策和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涉及面广,影响大,而且,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有不少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值得探讨、研究。本文就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6.
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以来,我国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三资”企业得以更快地发展,形势十分喜人。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重视在兴办“三资”企业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外商卖“招牌”,中外假合资的问题 所谓外商卖“招牌”、中外假合资是指:外商根本不在我国境内投入任何资金或者作为投资条件的机械、设备、工业产权等,而凭借自己企业的名称,通过非法的手段而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并从中渔利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均通过中方的合作者共同违法而得以实现。一般说来,这类违法有两种形式:一类是外商仅卖“招牌”,一类是搞假合资。  相似文献   

7.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各地先后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利用外资的企业。其中发展较快、利用外资额较大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所谓合作企业。一般就是说这种企业是由我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包括可利用的设备、设施等)、劳动力、管理人员、资源或资源开发权、或有部分资金等,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材料或半成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根据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商定适当的  相似文献   

8.
论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出现了一个新动向: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收购,包括部分收购和整体买断。二是合资控股,即外商与我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经过评估的企业资产净值为资本,外商另外出资,但其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达到绝对控股。近几年来,这两种做法发展很快,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0.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11.
<正> 过去的六年,广东实行了“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利用了省内有利的地理、经济、海内外关系和人际往来上的条件,不断加强吸收外资和引进技术,推动本省经济的调整和改造;同时,在加速扩大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使广东的对外贸易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在实践中,除原有的涉外经济合同形式外,出现了新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同方式——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  相似文献   

12.
1994年5月底,湖南全省律师已为150家“三资”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港澳台资企业124家,帮助企业引进外资5000多万美元,引进境外投资项目38个。律师在“三资”企业发挥中介作用大有可为,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与境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宣传我国政策、法律制度和投资环境,既扩大了国际间的司法、律师业务交流,又促进了我省与外商的经贸合作。去年以来,湖南省一律师事务所、省正大律师事务所、湘潭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和长沙市经贸律师事务所等先后与美国、新加坡和台湾、香港地区国际律师事务所互换聘书,建立协作…  相似文献   

13.
<正> 一个企业,在其经营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其投资者抽回其投资的。但我国从1979年办起第一个合作企业——广东省宝安县光明畜牧场畔湖养鸭场以来,90%以上的合作企业都允许外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合作企业法”)第22条对此也作了肯定。这种做法,是我国在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中的一种创造。那么,外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 当前,外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作前期提  相似文献   

14.
从80年代以来,以国有企业为基础.吸收外商参股投资建立起来许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当初,国有企业在利用外商投资时,主要是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加速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进入90年代后,全国已有数万家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仅1997年一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达21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长8%.利用外资的形式已从合资使用新建企业转向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利用外资的着眼点也逐渐从单纯的技术引进、经营管理方式的引进向优化产业结构、企业资本结构重组、公有经济布局改组等多方面扩展.从而使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更全面地同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结合起来,开辟了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新战场.从国有企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迅猛发展。“三资”企业中外国投资方工作人员和雇用的外国国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方工作人员)也在日益增多。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手、管理企业的财物,其中的个别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的公共财物的案件已屡有发生。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没有追究这部分人的刑事责任,贪污巨款的外方工作人员至今消遥法外。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三资”企业中外方工作人员非法占有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三资”企业经济利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深入广泛开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国营企业要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同投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情况,其中提出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这个新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具体、肯定的规范可供遵循。因此,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应具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合营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只应具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联营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联营说)。这两种观点的各自理由可以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得到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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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产生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利用外资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利用外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用贷款;一个是吸收直接投资。在吸收直接投资方面,己经有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开发、外商独资经营、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多种方式。按截至1984年底的统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各种方式的发展情况如下:  相似文献   

18.
外国竞争法对我国举办海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影响钟建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在大力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也开始向海外投资,其中举办海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海外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截至1992年底,我国在海外兴办的非贸易性企业已达1363家,分布在世界12...  相似文献   

19.
所谓假投资,是指一部分外商以表面上按规定出足资金,实际上不出资或少出资与大陆一些投资者开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形式,牟取我国给予中外合营企业优惠政策下的各项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它是引进外资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20.
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谢晓尧刘恒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如何认识先行回收投资的性质,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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