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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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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文宪法中的政教关系是一国对历史形成的宗教与政权关系的根本法承认。由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政权与教权的实际分立,通过宪法规范政教关系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宪法规定政教关系体现了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制度设计。通过对168个国家成文宪法中的形式政教关系和在具体的政治、教育、社会等制度中体现的实质政教关系的考察,在形式上规定设立国教、政教分离和没规定政教关系三种模式下,共有十种不同的实质政教关系类型。进一步归类统计发现,除了少数完全没规定政教关系的国家外,各国的政教关系主要有政教分离和宗教主导、国家主导三大类型。其中规定政教分离的国家数量最多,占到统计数量的2/3,体现了成文宪法规定政教关系的一般趋势。宗教主导多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面,而国家主导限于维护主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对宗教进行的外部管理或扶持。基于传统的影响,教权渗入政权的少数国家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延续其宗教主导的政教关系;而在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的背景下,政权不干涉教权则是多数规定政教分离的国家的具体政教关系内容。  相似文献   

2.
论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原则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它是宗教自由的保障,但不是宗教自由本身,二者之间是主次而非平行关系。政教分离要求国家承认宗教独立,权力介入宗教可能导致对宗教的直接迫害,即使扶持也可能使其低靡,且很难平等对待各教,从而加剧宗教间的矛盾;宗教也不宜干预国家政治,宗教的使命是引领人类的精神生活而无力涉足世俗领域,否则很可能导致打压其他宗教,引发流血、暴力。政教之间的界限有时不可能完全清晰,对此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郭延军 《法学》2005,(6):11-19
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和开光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国家机关能否主动地发起、举办、参加宗教活动?按现代世俗国家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事务是私事,国家不应设国教,不应参与宗教活动,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按我国宪法的精神,政教分离也应是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所以,在我国,宗教事务应由宗教组织自主办理,国家应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国家机关不应操办宗教事业和主持宗教活动,公职人员也不应以公职身份操办宗教事业、主持或参与宗教活动。根据上述原则,海南有关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直接操办和参与观音圣像的立项和建设、组织和参与观音圣像的开光大典,其行为看来于法无据。  相似文献   

4.
早期北美移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寻求宗教信仰自由,但是移民们在各个殖民地却建立了官方宗教,禁止其他形式的宗教信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美国从建国开始就确立了政教分离的法律原则。即使如此,宗教与政治一直纠缠不清、难舍难分,虽然形式上分离,但是却成为现实世界的一对伙伴。在建国后短短数百年时间里,美国人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种有些人称之为“市民宗教”①的宗教模式,它虽然带有宗教的色彩,却没有明确的教义。它是政治活动的产物,并成为政治与宗教间独特的桥梁和纽带  相似文献   

5.
试论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价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韩大元 《法学》2005,(10):3-8
政教分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政教分离原则在各国的发展途径是不尽相同的。本文通过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历史基础、政治道德与宪法判例的分析,说明了现代法治国家中政教分离原则应具有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6.
李佳 《研究生法学》2007,22(5):62-72
在欧美,政教关系问题是历史上最活跃的问题之一,因为如果有一样东西能把西方社会和非西方社会区分开来的话,那就是宗教权威和世俗权威之间存在的特有关系,中国语境下的政教关系问题近来成为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宪法文本并未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所以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尽快在宪法中确立政教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7.
陈丹 《法治研究》2007,(7):3-12
三亚观音圣像建设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良好的经济动机或目的并不能替代他们此次与宗教密切接触在宪法上是与非的法理判断。通过借鉴有关法治国家在政教分离原则上的通行标准,结合观音圣像建设本身的宗教性质及我国政府在宗教事务中的权限范围,并从政府直接举办、操持、参与宗教活动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所产生的影响来看,有关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直接操办和参与观音圣像的立项和建设、组织和参与观音圣像的开光大典有违我国宪法文本所蕴涵的政教分离精神之嫌,在合宪性问题上留有若干有待商榷与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关系方面的几种模式,包括政教合一模式、政教分离模式、国教模式、政教合作模式、国家控制或主导模式。从我国目前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宗教组织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宗教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大致上属于国家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宗教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并且必须依法活动,国家对宗教组织的活动可以实行依法监督,同时在必要时对宗教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给予关注和必要的支持。就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比较可靠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9.
新加坡是东西方文明的交汇之地,妥善处理不同种族、宗教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在对本国多元宗教、多元民族的基本国情充分认知的基础上,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务实的宗教政策。通过宪法和宗教自由法确立了政教分离、宗教自由和平等保护原则,制定了维护宗教和谐法,实现了宗教间的和谐与容忍,为世界各国宗教事务的法律治理树立了典范。  相似文献   

10.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设立宗教,以确保政教分离.1971年,最高法院在莱蒙诉库茨曼案中,总结过往审判经验,将政教分离的判决标准确定为三条:政府立法须具有世俗目的,产生世俗效果,且不得导致政府与宗教之间有过度纠葛,即所谓的“莱蒙法则”.在接下来的至少20年中,“莱蒙法则”成为美国政教关系领域的主导性司法理论.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莱蒙法则”的三条标准均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变革,以应对社会生活中复杂的政教关系问题.今天,“莱蒙法则”的光环在逐渐褪去,有关修正甚至废除“莱蒙法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但由于未能提炼出替代性的判断标准,“莱蒙法则”即便饱受争议,但至今仍是美国判定政教分离的重要准绳.  相似文献   

11.
莱蒙检验产生与发展有美国宗教自由与制定法作为背景。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1年所确立的解决政教分离案件的一个三步走的检验标准。莱蒙检验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政教分离案件中成为首要标准,但其适用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就解决政教分离案件的模式来说,兼顾经验与理性的判例法是人类目前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2.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世界范围内各成文宪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人权的宪法保护不同,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各国宪法中具有扩散性保护特征。只有综合考量宪法规范中的宗教内容,才能准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宪法规范保护。通过在各成文宪法中查找与宗教相关的关键词,可以发现宗教信仰自由权成文宪法保护具有普遍性。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辅之以政教关系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宗教问题宪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从内容上看,成文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内容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主体自主选择与结社自由相结合的特点;从属性上看,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入世性与政治性并存的特征。  相似文献   

13.
童之伟 《法学》2005,(11):13-20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多对关系需要理顺,如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权力关系,公民社会内部的权利-权利关系,国家机关纵横向之间的权力-权力关系,以及执政党的组织与国家机关的政治法律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法学界已经注意到并做过很多论述的关系。有一对关系原本非常重要,但长期为我国法学界所忽视,这就是政教关系。本刊今年第6期刊登了郭延军的论文《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的文章。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学界较广泛的关注。看来,要在较深层次理顺政教关系,首先得理顺地方政府、企业、僧团等主体对以宗教为内容的资产的产权关系。为…  相似文献   

14.
宗教是人们对自身生命的思虑和试图对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做出解释,它蕴含着极富人文特色的东方智慧之光。我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公开信奉宗教,自由表达宗教信仰,我们对宗教社会科学的发展,与对中国宗教的未来发展一样,  相似文献   

15.
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系统而明确的阐述了宗教宽容观念,提出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只有正确的解决宗教间冲突才能有效的缓和国际间民族和宗教的冲突,同时,我国也需要以新型的执政意识重新审视宗教功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从俄国历史上看,宗教尤其是东正教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居间协调、解决宗教与政权之间的紧张,也记录着宗教与政权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基辅罗斯时期法律与宗教之间有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封建割据时期则体现出法律利用宗教的特性,中央集权时期呈现的是法律把宗教世俗化的倾向,帝国时期法律使宗教边缘化,苏联时期法律对宗教的保护或者限制则表现出不连贯性和不稳定性,在不同时期变换展现法律保护个人信奉宗教的自由、法律与宗教分离、法律与宗教冲突、法律限制宗教、法律禁止宗教等特点。而当代俄罗斯在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彰显出法律包容接纳宗教、法律对宗教保持中立、法律与宗教对话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今年4月,我随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去德国参加“中德司法研讨会”,为期六天,现将所见所闻所阅的德国司法法律制度有关情况书之于后。德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属“三权”之一,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仅指法院。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院、司法部、警察局、监狱与法院有紧密的关系,故本文权将这些机关的有关情况也包括于内。一德国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等五种法院。普通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它分四级: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刑事案件可按其性质由一个法院受理初…  相似文献   

18.
陈宗荣 《中国法律》2005,(3):21-23,78-81
中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还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并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大宗教都是先後由外国传人的。中国目前信仰宗教的人数有1亿多。  相似文献   

19.
古代印度法是世界主要法律传统之一。它包含着丰富的理念和制度,并在整体上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古代法的鲜明特征。它在宗教和政治的关系上,表现为宗教之法;在不同种姓的关系上,表现为婆罗门之法;在学理与制度的关系上,表现为学说之法;在不同教派、行业与地域的关系上,表现为多元之法。深入研究这一法律文明,不仅可以拓展比较法的视野,而且有助于借鉴其中的有益资源。  相似文献   

20.
杨登峰 《法学研究》2009,(6):148-161
如何处理依法定程序行政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是行政法经常面对的难题。在处理程序违法但实体内容正确的行政行为时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而补正则是协调这两项原则之冲突的一项折中方案。对单纯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并加以灵活处理是国外行政法的总体趋势,只是宽容程度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权衡我国相关因素并比之于其他国家,借鉴德国经验、确立补正制度是必要的,但在设定补正要件和期限时,应比德国更为严格,且应协调好补正与处理程序违法的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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