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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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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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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94-104
"密切关系人"参与受贿时共犯罪责的认定,属于共犯与身份的竞合,在具体认定时应坚持违法共犯论、共犯从属性及正犯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在"密切关系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加功的场合,"密切关系人"应按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加功的场合,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罪的正犯,"密切关系人"为受贿罪的共犯,在处罚上按各自的责任要素单独判断;在国家工作人员与"密切关系人"共同实施受贿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具体认定各主体的责任;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密切关系人"受贿事后认可的场合,属于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认可行为评价为受贿罪缺乏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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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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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八次代表大会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问题,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大会所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国家的法制,意味着我国的各项重要法律将逐步完备,也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必须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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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贿赂的行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未明确规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这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增加了难度。一、"关系密切的人"的具体范围认定一般而言,除了近亲属之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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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面对足坛"黑哨"的现状,司法应该介入.但是,只有明确"黑哨"行为可以构成什么犯罪,司法介入才有法律依据.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完全等同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和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足协具有两重属性,其职能的本质是行使法律授予的对特定行业的国家公共管理权.全国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属于"依照法律执行公务".裁判员吹"黑哨"的,应该按受贿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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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并列的两个子集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涵的认识,理论和实践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即"身份说"和"公务说"。"身份说"认为,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理应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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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身边人"受贿犯罪主体扩大配偶情人列入其中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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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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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涌现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贿赂之后,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或者其他公益用途,由此于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出现了"赃款去向决定论"的论调.文建茂受贿案是典型的一起因赃款去向影响行为人最后定罪量刑的案件,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学界都曾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与反响。本文以本案为切入点,对受贿罪的赃款去向问题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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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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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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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确定了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基调和范围,但至今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仍然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属于村基层组织,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中管理集体公共事务的人员,不是泛指所有村民。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具备法律性、公务性、协助性等实质条件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时只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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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受贿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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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通常呈现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勾结,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应当按照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裁量刑罚。那么,共同受贿犯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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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以欺骗的故意,伪造房产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了一套住房,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象并不存在能否成立受贿罪,如果成立犯罪该如何量刑。笔者从不能犯、行受贿对合关系、量刑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