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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为表现形式;具有直接故意和营利目的是构成本  相似文献   

2.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口岸的增多、出入境人员的增加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增加,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相互勾结,大肆进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偷渡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也直接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惩治妨害国(边)境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及相关问题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两者虽然在侵犯的客体…  相似文献   

3.
一、严惩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新规定近年来,组织偷渡成了全球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平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在组织偷渡分子(俗称“蛇头”)的煽动、组织下,从经济落后国家偷渡往经济发达国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组织偷渡分子互相勾结,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沿边地区,大肆组织一些梦想到国外发财的人偷渡外逃,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国(边)境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对外形象,也危害了一些有关国家华侨的正当权益.1993年6月6日,一艘外籍货轮“黄金探险号”载了我国的偷渡者在纽约克威海滩抢滩登陆时,有10人葬身太平洋,280人被美国当局拘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乘机对我国进行指责和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两种偷越国(边)境犯罪: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实施十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一直发案不多.但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偷越国(边)境活动十分突出,偷越国(边)境犯罪一度成为多发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出于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日24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认定偷渡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张解释,阐明了打击偷渡犯罪的一些政策界限.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修改补充了《刑法》有  相似文献   

5.
今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这一重要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6.
当前,偷渡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形式不断变化,要求司法规制理念与之调整适应。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的延伸与展开,反映出偷渡犯罪的规制理念正在发生调适。具体而言,规制重心由“非法出境”调整为“非法出入境”,规制关键由“逃避接受边防检查”调整为“证件偷渡”,规制策略由“严惩偷渡环节”调整为“全链条惩治”。以此为基础,秉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将组织在边防检查时骗取核准出入境、组织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等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将徒步带领他人偷越的行为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就偷越国(边)境罪而言,规制适用由“以内为主”转向“内外并重”,兼顾国境卫生防疫的法益保护要求,但应当妥当认定偷越次数和“结伙偷越”,实现罪刑均衡。基于全链条惩治的要求,当前对偷渡后续环节的迂回规制尚有不足,未来应考虑增设非法用工罪,以补全规制链条。  相似文献   

7.
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8.
《司法业务文选》2013,(6):46-48
1.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2〕17号3.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0.
偷渡(西方国家习惯称之为人口走私或非法移民,但此三个概念并非完全一致),是一种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科学地讲,“偷渡”应当称之为“非法出入境”(“偷渡”与“非法出入境”的涵义并非完全等同,本文为研究方便,姑且将此二者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偷渡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严重扰乱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因此,对偷渡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偷越国(边)境的本质是违反出境许可制度、入境许可制度、指定口岸通行制度和边防检查制度,包含了隐瞒出境真实目的的出境行为。“偷渡介绍人”的定罪范围应严格限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次数和既遂的认定应考虑该罪的法益侵害程度。  相似文献   

1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刑法之规定,在阐释罪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形态及罚则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文章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且主观上仅为过失;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故意伤害被组织者致其死亡的或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的,不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对前者应数罪并罚,后者则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基本犯。另外,文章在对牵连犯、吸收犯、结合犯等罪数形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或妨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为具有牵连关系的结合犯;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交织时,无论是否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均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惩治偷越国(边)境罪群的重要法律规定──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补充规定》王仲兴近些年来,大陆偷越国(边)境类型的犯罪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严重地影响我国特别是沿海沿边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败坏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为了严惩组织...  相似文献   

15.
简析严惩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何志先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年制。"第17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相似文献   

1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组织偷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全球性社会问题之一,平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在组织偷渡分子(俗称“蛇头”)的煽动、组织下,从经济落后国家偷渡往经济发达国家。1997~1998年间,上海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共查获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的犯罪分子128人,其中外国籍“蛇头”46人,占36%,涉及日本、美国等许多国家,旅居境外的华侨15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11人。而据加拿大皇家骑警公  相似文献   

17.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出入国(边)管理法规而出入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表现是: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通过规定的地点,但未经批准,而是利用伪(变)造证件或者其它欺骗手段蒙混出入国(边)境.本文主要是从案件概况,案件屡发不止的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妨害国(边)境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以6个条文规定了8个罪名。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该犯罪中有关组织行为、运送行为、偷越国(边)境行为,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认定作了系统论述,并研究了与妨害国(边)境罪有关的既遂与未遂以及数罪并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序号1分类刑事 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仁1991」xl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仁1993〕24号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n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  相似文献   

20.
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1991年4月12已被1992年12月11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日法(研)发〔199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律问题的意见11号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1993年9月241994年3月5日全国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日法发〔1993〕24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一法解释不再适用。3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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