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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3 毫秒
1.
对一般自首,本文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的认定,着重指出形迹可疑情况下自首的掌握标准,被害人是当然的投案对象以及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对特别自首,文中则主要探讨了在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余罪自首竞合的状态下,自首类型的认定。本文通过对自首制度的学习和思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的自首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作为重要量刑制度之一的自首制度,它的价值目标当然包括了正义、秩序要求,但随着刑罚理念的变迁,它又是协调合理罪行比价的重要依据,因而具有公正要义的时代元素。为健全"犯罪→刑罚→行刑效果"这种刑事机制和矫正我国具有偏重特质的刑罚结构,引入能起均衡作用的自首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自首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尤其是具有争议的单位自首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认定的混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对于犯罪人也造成不公平待遇。本文现以司法实用为视角,在重新厘清自首认定的依据与价值的理论上,着重就单位自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中的自首等问题提出予以规范认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67条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自首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许多具体情形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有着不同的认识,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的自首认定、对向犯的自首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等。本文将着重对此进行分析,以期自首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5.
李东 《法学杂志》2012,33(5):104-110
单位犯罪以后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刑法学界尚有较大争议。现行刑法对单位自首无明确规定,但已有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规定了单位自首。本文从逻辑必然性、概念及意义、司法认定及相应的立法完善方面对单位自首进行了简要分析论述。《刑法》应将单位自首内涵明确化。  相似文献   

6.
论单位自首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清燕 《法学杂志》2004,25(4):49-50
伴随着单位犯罪在《刑法》中的法典化,单位自首制度已成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新课题。该文论证了单位自首存在的刑法依据,单位自首的原则,分析了单位自首主体、单位自首行为及单位自首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阶段,对自首的认定往往持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只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和降低司法成本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文以为此种做法欠妥,要正确认定自首,从形式上必须严格遵循其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在内容上必须回归到自首的本质上,同时还要考虑其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8.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进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刑法确立的自首制度的定义、价值、形式,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分析,阐述自首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如何完善自首制度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陈攀 《法律适用》2014,(4):103-105
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进行了全面阐释,并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这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与准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辩解作案时主观心态而对指控的犯罪行为性质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能否构成自首就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行为人主观心态"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系入手,分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如实供述主观心态"相关问题及其对"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提出自首认定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0.
关于自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集中体现在自首主体、自首时间、自首内容三个方面特定情形下的争议。本文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从自首制度建构基础上进行分析,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2.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闫晓君 《法学研究》2007,(6):152-159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15.
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意味着政府从婚检领域的退出,但是,自愿婚检不能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因此,政府不能一走了之,而是要尽快实现从“划桨政府”向“掌舵政府”的转变,通过建立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来填补政府退出后留下的权力空位。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福利政府理念的确立,婚检福利化是婚检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17.
论立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关涉刑罚的裁量与执行两大环节 ,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对立功的认定上 ,应划清坦白、自首与立功的界限。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只有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 ,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对帮助立功应予认定 ,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后提供“利用职务之便得到的情报”不宜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立功后又脱逃不影响先行立功的性质。立功者刑事责任上的从宽 ,对未决犯表现为刑罚裁量过程中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已决犯表现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或消除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18.
喻福东 《行政与法》2012,(2):112-116
传统刑法和司法实践将"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司法人员的认识差异,造成了量刑时空上的不平衡。本文认为,随着"自首"、"立功"和"坦白"的逐步法定化,将"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条件已经具备。它不仅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依赖于刑罚改造理论和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理论支撑,还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基础及外国立法提供的参考和借鉴。因此,应将"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具体标准,实现"认罪态度"在量刑情节中法律地位的转变及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19.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6,24(5):50-54
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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