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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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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凌 《长白学刊》2014,(4):82-86
在WTO的司法实践中,非政府组织曾多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争端的解决,对WTO的司法裁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在WTO的法律体系中始终无法找到一份指引非政府组织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使得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实践中缺乏必要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争端解决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因此,通过上诉机构制定指引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则,明确非政府组织参与资格的甄别标准和其他正当程序要求,对于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行为、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应诉、提高WTO的透明度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
WTO的司法审查与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中国要实现入世承诺,必须建立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司法审查机制。本文提出了通过重构经济审判机制实现建立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司法审查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是中日关系发展的障碍,双方政府及有关学者在国际法方面各持己见.然而,关于领土取得的国际法规则有失明确性,现代国际法与传统“中华世界秩序”之间在领土观念上尚未互相兼容,因此,国际法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不可高估.此外,中日双方难以达成将钓鱼岛争端诉诸国际司法机制的合意,当前国际司法机制实践中的文化偏见与海峡两岸政治互信的不足,也使得国际司法机制在钓鱼岛争端中的作为空间大打折扣.鉴此,未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仍应重视政治手段的作用,并审慎而渐进性采用法律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4.
陈俊豪 《求索》2010,(8):182-183,70
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有着广泛的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5.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以规则为导向的WTO体系的最重要的支柱。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可预见性,但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作用远低于原先的设想,它不能被发展中国家公平、有效地利用,在某些方面甚至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利,因此亟需进一步的改进。由于成员各方利益的冲突和技术方面的原因,目前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并不顺利。  相似文献   

6.
马志强 《求索》2008,(1):112-114
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的功能。这种灵活、广泛、有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是必要而可行的,因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力的需要,也是解决现代型纠纷的现实需要,而且我国具备构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社会情势和人文观念。但是,我国目前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与制度上的弊端,必须正确认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与法治的关系,加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自身建设,尤其要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及仲裁制度进行重构,以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7.
1999年欧洲人权法庭Waiteand Kennedy案后,欧盟对国际公务员司法保护出现了一个新趋势,即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庭不再单单以国际组织享有职权豁免或绝对豁免而拒绝管辖一切与其有关的国际公务员诉讼争议。本文从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确立与公务员司法救济的关系出发,对欧盟各国近几年的国内法庭案例进行人权考量的剖析,详细而系统地分析欧盟系统内各种国际组织与公务员争议引发的豁免问题,并对这种欧盟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剖析,从而对国际组织行政法庭行使解决争端的有效性和适当性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中美关系的机制化建设是中美合作机制不断建立、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至今,中美双边合作机制多达60多种,从两国建交开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拓展深化的发展历程,促进了中美关系的良性互动.中美关系机制化建设不断推进,主要源于中美两国合作解决全球与双边问题的需要、国际机制的自身属性、国家利益的内在驱动力以及两国对国际机制有效性的认同.  相似文献   

9.
姜铁敬 《重庆行政》2013,14(3):53-5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Disputes,以下简称DSU),该机制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相似文献   

10.
全球化时代国际环境争端日益增多,成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主要的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维护世界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国际法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常常陷入被动状态。通过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典型案例可知,国际法院存在管辖权受国家保留权的限制、主权国家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审理不公正、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上述问题与国际社会解决环境争端的多种方式与司法机构的多样选择、"主权至上"原则下国际司法手段的有限性、大国政治博弈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自身的司法程序与效率问题等原因相关。应加强主权国家对法院的信任与利用,增强国际法院的执行力与公正性,提高国际法院解决环境争端的司法效率,以增强国际法院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效用。  相似文献   

11.
王丽华 《前沿》2010,(14):4-6,43
随着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迅速增加,经济贸易争端的当事方可在享有并行管辖权的司法机构间进行选择,这鼓励了挑选法院和挑选规则现象。一方面,国际公法领域争端解决机构的扩散是一个积极的法律发展方向,反映了政府在跨国关系上强化国际法规则的意愿。另一方面,任由"挑选法院"与"挑选规则"行为发展泛滥有损国际经济法体系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公信力。因此,如何对"挑选法院"和"挑选规则"行为进行规制、确定最优的争端解决方式已成为国际经济法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2.
世贸组织号称“经济联合国”,其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组织中最富效率和成功记录的一套准司法程序,具有较为明显的规则导向。值得注意的是,争端解决规则的形成是国家主权自愿让渡的结果,而国家既然让渡部分主权进行合作其主权就必然受到限制。国家主权受到限制的程度是以国家核心利益的变化为转移的,从根本上说,是国家决定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主权让渡与护持反映了国际组织与主权国家制约与反制约的互竞趋势。  相似文献   

13.
包金玉 《前沿》2011,(15):99-103
宪法司法化必然要求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宪法司法化要求存在一部成文宪法,法院适用、解释宪法有成文宪法的明确授权,解释规则明确,以“权力分立与制衡”为政治原则,拥有解释共同体的传统和遵循先例的整合机制,社会存在司法信赖,法官具有相适应的法学素养和政策判断能力,具有崇高的声誉和地位;而依我国宪法,法院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没有解释宪法的职权、没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司法化同我国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相矛盾,缺乏遵循先例的传统,既存条件不能满足宪法司法化的要求,宪法司法化同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要求不相适应;宪法司法化是对宪法性质、功能、宪法效力以及宪法诉讼的误读。  相似文献   

14.
WTO规则实际上是一部世界贸易法典.为了使中国的法制与WTO规则接轨,我们必须善于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问的贸易纠纷,将WTO国际规则转换为国内法适用,并完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司法体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以及司法监督机制,都必须与WTO规则的要求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徐京西 《人民论坛》2014,(14):75-77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及区域间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外交的中心内容。作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各具特点,各有利弊。文章将比较这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异同点,分析其各自利弊,为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区域的争端解决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16.
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接受了公关机制。他们认识到了公关性质的措施能够解决司法危机,协调公众舆论与司法的冲突。由于社会偏见和对公关机制的认识不够全面,司法系统并未全面、系统地提出公关机制建设。要把公关机制引入司法领域,必须从转变观念、加大人力物力支持和整合相关职能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及区域间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外交的中心内容。作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各具特点,各有利弊。文章将比较这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异同点,分析其各自利弊,为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区域的争端解决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18.
CEPA作为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推动了三地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CEPA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方法单一性等特点,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在完善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其与WTO、其他国际、区际和国内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在充分利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独立并自成体系的CEPA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论ECFA框架下两岸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签定,ECFA框架下建构两岸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也日显凸出.在借鉴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结合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两岸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主体应有其特殊性,调整的客体范围可考虑包括货物贸易争端、服务贸易争端、投资争端、知识产权争端等各领域,ADR在解决两岸经贸争端中应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20.
杨海涛 《人民论坛》2015,(2):248-25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时间尚短,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该机制在适用竞合、适用主体、仲裁机制等方面尚不完善,需要借鉴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经验,同时紧密结合自贸区的自身实际不断加以完善,使该机制更有利于解决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经贸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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