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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中丰富的法思想通过"法"、"刑"二字得以直接呈现,集中表现为作者对"法"与"刑"两者的内涵和特征阐述。"法者,刑也"的中国古代法定义使得法与刑两者的差异性在字面上被忽略,极易造成人们对中国古代法即刑,刑即法的认识误区。虽然"法"具有浓郁的刑罚气息,但"法"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作为国之权衡,以刑赏二者为举措,最本质的特征乃在于其评价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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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81-86
关于“象刑”的含义历代都有争论,主要有:象征性刑罚、公布刑罚的图象两种观点。考察“象刑”的含义必须从刑罚的起源开始,对“象刑”产生的年代、持象征性刑罚论者的论据进行分析。应该认为,“象刑”的含义不是象征性刑罚,而是通过公布刑罚的图象威胁普通百姓的一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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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法律观念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能量。因此,对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显得颇有意义。本文拟通过"刑"、"法"、"律"字演变的阐述,来考察先秦人的法律观念及特征。一、"刑"字的产生、演变——"刑"的观念文字是特定历史文化的产物,是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语言是表达思维的最主要形式,不能脱离人的思维。因此,特定文字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能够反映出某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认识。文字的产生遵循着事物、概念、语言、文字四者相递产生的规律、事物在先,然后在人们的思维中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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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无等级"这个口号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学家商鞅提出的.他在《商君书·赏刑篇》中写道:"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人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从商鞅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刑无等级"的主张包含两点基本含义:(1)"刑无等级"的对象包括了封建社会中除国君以外的全体臣民.(2)它包含着除国君外全体臣民在"王令"、"国禁"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对于商鞅的这个口号,我们有这样两点理解:第一、商鞅的"刑无等级"虽然含有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决不同于近代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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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舜典》有"象以典刑"的说法,引起了数千年来人们对它的不同理解和争辩.一般认为,象刑是尧舜时设置的刑罚,是以服象来警戒人们行为规则的.法学词典对象刑的解释有三:一说象刑的意思是象征性的刑罚,即采用区别犯罪者衣服冠饰色质的办法,使见者知为受到了某种刑的惩罚,以资警戒.一说是绘画施用刑罚的情状,公布于众,使人们知所警戒.此说与前说颇为相似,都是说以目治警来者.又一说"象"是法的意思,所谓"象以典刑",即是按照规定的法律对犯罪者加以惩罚.目前,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者中,采用第一种说法的较多,即认为在氏族社会时期,对于违反氏族行为规则的人,施以象刑.他们的论断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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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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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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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刑的理论困境与现实走向——以美国司法现状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射刑作为一项探索中的刑罚执行方武,适用死刑的美国诸州基本上都对其持正面态度,并且对注射刑的药物选用及其程序也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围绕注射刑性质定位的理论之争,美国司法界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注射刑并不限于"研究性活动"抑或"质量控制",并且也不赞成注射刑属于"残酷和异常的刑罚".另外,在践行注射刑的司法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目前这些实体与程序上的缺陷并没有阻碍注射刑的司法适用,与之相反,正是这些困境因素成为了推动注射刑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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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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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把道德伦理作为法的本体,把"刑"作为"德、礼、政"循环运动中承先启后的关键环节,而把严刑作为实现"德"的重要保障.朱熹的德刑理论既承袭了传统儒家的重德传统,赋予道德以绝对的、神圣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又对儒家的"轻刑"传统作了修正,实现了从德主刑辅向德刑并重,从重德轻刑向重德严刑的转变.朱熹的修正实现了传统儒学法理念的嬗变,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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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政法传统是秦汉以来中国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政""法"关系是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思考治国问题的重大主题,产生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理论认识。广义上的"政""法"关系,表现为政必有法、为政以法、法依政行、政法同构、政法互动。狭义上的"政""法"关系,即"政""刑"关系,表现为政刑一体、政主刑辅、政先刑后、政刑互补。历经长期的演进,古典政法传统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政法场域、太平盛世的政法理想、统分结合的权力构架、互动互塑的政社关系、综合施治的治理模式、奉法循理的官吏队伍等基本样态。古典政法传统蕴含的民为邦本、天下太平、变法图强、综合为治、防患未然、情理法融合等思想值得今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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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150-160
通说认为,秦律中的"赀"表示"赀罚",但因受到汉人以"赀"表"财"的影响,遂对其中个别条文的理解显得模糊。通过对出土及传世文献加以梳理,可以得出秦律中的"赀"是秦系特有文字,专表示"赀罚",且制度上不允许以别字假代,目前也尚未见"赀"存在于先秦他国的确证。入汉以来,赀刑总体上由罚金刑取代,后又被废除,故专表"赀罚"的"赀"失去了本义;约在同时,财产调查制度开始以"訾"指代财产,并广泛应用。于是"赀"渐与"訾"混通,变成表示"财产"的常用字。概言之,"赀"的字义演变是秦汉间制度变革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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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它不同于现代部门法中的刑法。刑的本义是处死,后泛指五刑之属;又与型相通,借指规范与标准;而随着上古法律的发展,刑又指法典、刑书。刑字的意义包含了上古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人们早期的法治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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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现代西方国家中,刑法改革之声时起,有时甚至掀起波澜,这一历史现象,已经引起刑法学界的广泛注意。自由刑地位问题,是改革浪潮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西方有些学者认为:当代的刑罚,应采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体系。也有些学者认为不尽然,认为现实情况已经远远脱离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体系。还有些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关于自由刑和剥夺自由处分的执行,作为"最后手段"已逐渐从刑法机构的背后退却,只有对重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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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欠债不还的事情时有发生,更是有言称:吾国已由"欠债还钱"的传统社会进入"欠债不还"的转型期。支持"以刑抵债"的人认为,造成这一社会问题的原因是法律规定太轻、规定不完善,从而导致人们藐视民事制裁。然而,仔细研究"以刑抵债"及"老赖"问题后,我们发现,"以刑抵债"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多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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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律令制"架构,是认识中华法系特征的关键。一般认为这一架构至唐代才正式形成。其实,这一体系特征大致萌芽于战国时代,秦汉时代已初步成形,至两晋基本确定。所谓律令制体系,其要害特征在于律令间的特定关系。律为主(正),令为辅(副);律为刑罪法,令为政导法;律为稳固少变之法,令为因时修订之法。二者间这种关系,正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刑关系构思,也大致体现了古代中国政法模式的一般特征。通过对古代中国历代律令关系变化历程的考察,总结了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的四个阶段及其主要阶段性特征,并就中华法系律令制架构特征及"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模式特征做了进一步阐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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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刑"、"礼"、"德"、"律"是与古代法律活动相关的重要的古文字,它们各自代表着中国法律文化不同方面的特质,但对它们的整体性理解将获得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总体风貌的把握.每一种法律文化都有自身的思维方式以及合理性基础,同时也有着自身的目的论关怀,"法"、"刑"、"礼"、"德"、"律"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在此类方面的根本特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