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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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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我国许多法院已适行多年,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尽快统一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白雅丽 《现代法学》2006,28(3):160-167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解是不同于判决和撤诉的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法治原则并不矛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并能够促使新的行政活动方式产生。在中国语境之下,未来《行政诉讼法》应建立和解而非调解制度才是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外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而分析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成立的具体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但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以案外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只不过最后是以撤诉的方式来掩盖和解的实质而已,由于没有法律上的统一规范,显得有些过于随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容易使和解成为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工具。所以,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必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现实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5.
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不符。《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限制撤诉,而不是鼓励撤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与法律保留原则不相一致。建立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6.
杨晚香 《政府法制》2011,(31):38-39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迫在眉睫。其中呼声最高的是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契合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7.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现如今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半数以上都采取了调解手段,事实上,司法实务界所称的"协调"等同于"调解"。目前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混乱,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所以很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范调解程序,使其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就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域外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调解的审级与阶段、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与救济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原则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也可以减轻法院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符合我国中华民族的诉讼传统,能最根本的解决纠纷,案结事了.随着对行政权力性质认识的深入以及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原则已经势不可挡,虽然现在行政诉讼调解还未得到正式立法上的支撑,但已经以“和解撤诉”、“协调和解”等形式昭示天下,并且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工作成果.  相似文献   

9.
对等权利与行政诉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玉鸿 《法学评论》2004,22(1):152-158
原被告双方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运作的基础。本文以“诉讼地位平等权”、“要求公正审理权”和“自愿和解权”为核心 ,考察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共有的权利形态。诉讼地位平等权表明了在诉讼中法律角色之间的平等 ;要求公正审理权则同时表明了法院的义务 ;自愿和解权则是在行政诉讼法明确禁止调解之外 ,由当事人之间达成解决纠纷的另外一种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正> 行政诉讼程序的引发,须以原告的起诉为必要前提。但起诉这一诉讼行为不能逻辑地产生法院受理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拒绝接受,因而,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尚需以法院的立案受理为其充分条件,即它缘起于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这两个方面诉讼行为的结合。本文拟就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制度,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略作阐析。  相似文献   

12.
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以当事人合意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诉讼,因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同而有差异。在行政诉讼方面,意大利等国家在立法上和实务上都没有实行调解制度;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可以有限度地适用和解;日本等国家对此虽没有明文规定,在学说上亦有肯定、否定二说,但在实务上承认和解制度。在行政赔偿诉讼方面,美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可适用调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  相似文献   

13.
"纠纷解决目的"是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领域引入的立法目的价值,旨在于扩张行政诉讼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为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程序提供法理支持,但是,行政诉讼领域的纠纷解决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含义,而且与行政诉讼固有的"权力监督"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通过调和"纠纷解决"和"权力监督"的这种紧张关系,可以反省行政诉讼制度在满足"纠纷解决目的"功能实现上的界限,设定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合法性边界,从而更好地确保公民权利保护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程序公正、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益。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第三人的类型划分不统一、对利害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宜明确规定将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利害关系,允许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存在调解、和解以及协调和解三种概念表述,需要加以梳理与辨识。学界主要认为三者实质内涵相同或者三者存在法院介入程度的区别。通过经验事实的考察,发现协调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吸收各方力量协调处理案件,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原告撤诉为标志的案件处理方式。通过对规范依据的分析,发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以司法文件作为依据;行政诉讼和解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而行政诉讼调解如果存在的话,则与民事诉讼有关调解工作的规范依据相一致。由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突破了诉讼规则的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性质上只能归属于法院的工作机制,而非诉讼制度;而诉讼法上意义的行政诉讼和解与其现实样态相互背离,导致规范与事实彼此错位,不宜作为表述行政诉讼调解内涵的法律术语;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范体系,能够涵括当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基本特征,可以正式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禁止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裁量是行政诉讼和解的规范基础。基于实践的需要,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借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行政诉讼和解,并使之成为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旨在排除行政干预,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正常关系。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不符合行政诉讼宗旨的非正常关系有诸多表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为构建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正常关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法律的完善确立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司法中立是《行政诉讼法》修改进程中应当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20年来,通过在中国建立"民告官"这一开创性的制度,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纳入到了常态性的法律制度之中,尤其是引入了法院外部监督的机制,使得监督体制更独立、更有成效,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至今,  相似文献   

19.
针对我国行政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的情况,近年来各级各地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创新思维,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和解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我国还面临着立法上的缺失。现代立法者为了完善本国法律制度,都会用比较的方法对本国和域外之间法律进行考察。本文指出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功理论与实践经验会为我国建立完善这一制度提供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20.
试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也说明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是绝然排斥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立有其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事实存在的“和解”应予承认并进行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主体必须包含原、被告,和解须在判决确定前进行,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当事人就和解事项应具有处分权,和解协议应不违法。有效成立的诉讼和解具有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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