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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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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西方法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诉讼观念、文化背景的影响,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也将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理智辩证的对待、认真细致的研究和积极主动的应对。为此反贪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和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等工作。  相似文献   

3.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逐步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和现实基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势必会成为一种趋势。  相似文献   

4.
对侦查人员应否出庭作证有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在我国目前现有条件下,逐步建立并推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和现实基础。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出庭作证,并且要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5.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规范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景下侦查人员履行诉讼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侦查人员出庭的诉讼地位是特殊证人。为了化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题,侦查人员应当规范取证行为,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立法应当赋予侦查人员作证豁免权,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用定罪率替代破案率,并将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贯彻直接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推进庭审模式改革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受司法体制、考核机制、法律认知和诉讼观念等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普遍存在出庭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因此,要摒弃特权思想,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改变公检法关系,以刑事诉讼价值为导向,改革侦查人员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7.
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也将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智辩证地对待、认真细致地研究和积极主动地应对。以章国锡受贿案为视角,提出了反贪侦查工作中严格执行搜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和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等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对策。  相似文献   

8.
英美法谚云:“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其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①由此可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客观现实的制约,该制度在我国一直难于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2010年,最高检和最高法等部门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亦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变革融入世界证据立法的具体体现,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侦查人员该以何种方式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作证的范围该有多大?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如何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权利?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容忽视。我们拟以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运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9.
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控方证人”和“普通证人”两种模式,两者体现出截然不同的诉讼理念和价值取向.中国的侦查人员基本不出庭作证,实践中通行的是“情况说明”模式,主要通过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方式作证.这种模式的形成与我国的诉讼结构、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定情形下必须出庭作证,但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表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必须改革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纵向诉讼构造,提高庭审效率和律师辩护技巧,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谚云:"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其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①由此可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客观现实的制约,该制度在我国一直难于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2010年,最高检和最高法等部门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亦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变革融入世界证据立法的具体体现,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侦查人员该以何种方式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作证的范围该有多大?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如何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权利?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容忽视。我们拟以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运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g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此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抑制违法侦查行为、充分实现辩护权、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比较模糊,条文粗糙,实践中较难把握,同时,没有相应规定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保护,有待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1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制度。对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确立进行前瞻性考量,为完善该制度作一些有益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析:一是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内涵、特征;二是明确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系证人的诉讼角色定位;三是具体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设计,包括程序启动、出庭、说明情况、交叉询问、退庭、核对笔录等作证环节;最后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策略进行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3.
庭审实质化改革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考察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383份裁判文书,发现侦查人员出庭率低、出庭作证效果不明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立法规范的模糊性、检察机关的消极态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愿低。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明确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诉讼法后果、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等。  相似文献   

14.
确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人员在其参与侦查的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接受法庭调查,证明侦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一做法明显有利于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现阶段我国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基于此,应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刑诉法确立的实体性作证制度下,侦查人员并无就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出庭作证的资格与义务。因此,要解决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问题,应首先提出新的作证形态。与实体性作证相对应的作证制度,程序性作证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口阐释。侦查人员的程序性作证不仅可以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口质证权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亦有助于遏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6.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抑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推进庭审改革,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因受司法体制、考核机制、法律认知、诉讼观念的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效果不佳,普遍存在出庭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为此要摒弃特权思想,树立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认识到现有法律制度已赋予侦查人员证人身份;改变公检法关系,构建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以刑事诉讼价值为导向,改革侦查人员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7.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也是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须对侦查权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是较好的切入口,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18.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3年《刑事诉讼法》都对侦查人员出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当前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意义和价值近乎形成共识。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疏漏、保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很难确保侦查人员按规定出庭,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对相关法律条文及侦查人员出庭的司法现状分析来看,现阶段不宜轻率地让反贪侦查人员从幕后走向前台,而应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建立应对保障措施和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发生困难时,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以出庭说明情况。由于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区别,因此,应当明确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范围、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反贪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并非新生事物,然而在实践中却始终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缺乏在机制构建层面上的关注。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正在由“侦查中心主义”转向“庭审中心主义”,对于反贪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的讨论也由此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涵。反贪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面临诸如理念滞后、信息不畅、工作冲突、效果不佳的实践困境。实现反贪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工作的价值,应在系统化、规范化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相对合理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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