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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的客体 刑法理论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主要观点: 第一,简单客体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复杂客体说则认为,受贿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还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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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贿赂罪的客体关于贿赂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国内一些学者这样阐述,“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即正确执行国家机关对内对外职能任务的一切活动”①“受贿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②实际上.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问题.刑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特别是近些年来.伴随贿赂罪滋生出很多经济犯罪.使得贿赂罪的客体问题略趋复杂。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曾将受贿罪列入贪污罪.渎职罪.或经济领域的犯罪。随着立法的不断变化,刑法理论对于贿赂罪的客体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贿赂犯罪属于渎职罪的一种。有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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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一)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自1979年刑法规定受贿罪以来,刑法理论上关于该罪的犯罪客体就产生了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二是廉洁性说,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三是复杂客体说,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四是选择客体说,认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一个以基本客体为核心与兼及客体选择组合的结构性客体,即以国家公务的正常进行和公务的声誉为基本客体,与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选择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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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型受贿罪为什么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受贿罪分为索取和收受两种类型:索取型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为什么法律规定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呢?首先,“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客体要件对行为要件的必然要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当前刑法学界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为通说。但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之所以会被侵犯,就是因为行为人为了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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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张志华贪污罪与受贿罪虽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又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而属于渎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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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承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5):10-12
受贿罪的客体历来为中外刑法理论所重视。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客体的认识存在不周延之处,考虑到现实中受贿的各种情形,受贿罪的客体应为“职务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以及社会对职务和职务行为的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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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倒的法律特征 1.权力的依附性。官倒也可称为“权倒”。它依附于行政上或经济上的一定权力。凡是以权力的条件或作后盾的倒爷即为官倒,其主要手法是“用我的权,换你的钱”。因此,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使权力商品化。它所侵犯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双重客体,而一般私倒则只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没有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违法的隐蔽性。所谓倒爷无非是一种违法经营,必定是有行为违法性。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罪与投机倒把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立法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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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46-52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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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认识存在分歧,基本观点为“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和“公民住宅的安宁权”。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的欠缺。而日本采用的是“居住权说”,笔者认为其有可取之处。“居住权说”既可以克服我国刑法理论界三种基本观点的不足,符合人权保护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又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也符合认识规律,因此对该理论可以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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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多发而且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之一。在分析了国内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为多种利益,既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此基础上,作者还认为性贿赂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性贿赂与普通的财物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外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有类似规定,认定性贿赂为受贿罪的内容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存在着"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符合司法实践和我国刑法理论,也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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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即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各国刑法典无不加以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国家公务员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历来观点纷呈,莫衷一是。笔者也欲籍此论述管见,以求指正。一、分歧观点的概况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论将国家公务员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称为犯罪客体,也有的称为“法益”或称为“犯罪客体和法益”。普遍的看法是国家公务员犯罪是一种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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