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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质量问题是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据统计,从1979年至1994年上半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总数已达3000多件。这些法规从整体质量上看是好的。这些法规,对于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丰富国家法律宝库,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正>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是地方人大为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做出的一种新探索,采取的一种新形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非常重视,早在2004年就建立了法规跟踪评估制度。在随后的5年具体实  相似文献   

3.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是地方人大为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量采取的一种新形式。据统计,近7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20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1月7日《法制日报》)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进展逐步加快,每年都有大批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出台。据国务院法制局统计,从1993年到1996年的4年间,全国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2500多件,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1万多件。这些地方立法对促进各地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地方人大、政府和国家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利用参与地方立法机会。搞计划经济权力复归。自1992年十四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似文献   

5.
改进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不仅可以从立法活动的自我运行中寻求答案,而且要求通过法规实施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反馈,对地方性法规加以对照、修正,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这几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够,不  相似文献   

6.
正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方军撰文说,自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热情高涨、步伐加快,部分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以年均两部法规的速度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进展迅速、成效明显,但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上却动力不足、鲜有作为,特别是一些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抢吃螃蟹"的功绩思维主导下,往往更热衷于制定一些"纸面上"的法  相似文献   

7.
<正>地方立法质量反馈又称立法后评估、立法质量评估、立法效果评估、立法"回头看",是指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方,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废止提供依据的活动。对地方立法质量进行反馈,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利于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河南省《地方立法质  相似文献   

8.
正近年来,地方人大立法热情高涨,地方性法规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到2017年5年间,全国31个省级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规数平均达到50多件(年均10多件),其中,河北、上海、广西、海南、贵州分别达到120件、104件、103件、126件和108件,年均超过20件。但是,与这种"立法热"形成反差的是,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执法、司法引用率并不高。地方人大耗费大量立法资源制定的法规却大量陷入"沉睡"状态。不难分析,这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内容和重点议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10.
正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  相似文献   

11.
1994年地方立法的新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地方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1994年中国地方立法将呈现如下鲜明的变化。一、地方立法成为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首要任务。今年以来,各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更加重视地方立法。许多省(区、市)为了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出台,拨出了专项立法经费。每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的时间,也由过去占1/3,提高到占2/3,常委会的主要议程转向了审议地方性法规。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将有大幅度增长。1994年,全国各省(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将比往年有成倍的增长。过去,每年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一般在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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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于1997年11月下旬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工作部门的6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依法治国的方针,总结交流了本届省级人大立法工作的经验,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以及如何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从会上交流的情况看,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到目前为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达5300多件。特别是本届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13.
王平  冶冰 《新东方》2006,(6):48-50
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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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贵在法优。 法治之法,须是良法。 依我国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质量高低,事关法治,事关执政能力建设,事关执政为民理念。当前,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对新时期新要求必须做好的一篇大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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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进一步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这一论断,为新时代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深化对地方性法规功能作用"三性"的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相似文献   

16.
立法是人大工作的"重头戏"。地方立法权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包文艳 《中国人大》2008,(23):36-37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自1979年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为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8.
正主导作用是中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2015年3月潍坊作为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潍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从零开始,攻坚克难,实现了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截至目前,共颁布实施6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包括4处立法  相似文献   

19.
个、我省立法环境现状的分析我省自1980年开始地方立法工作,经历了80年代的探索立法、90年代的快速立法和近些年的质量立法三个发展阶段。截止2004年10月,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251件,其中省本级146件,批准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105件;经济立法占到50%以上。总的讲,这些法规的制定对于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硬环境。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我省立法工作思路和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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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在有一种不适当的认识,只要讲到加强某方面工作,不论有无上位法,也不考虑现有法律规范是否健全,就急于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似乎有了地方性法规,就有了社会控制手段,相应的本领域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陷入一种言必称立法的泛立法主义误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对新时代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确认了1979年地方组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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