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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牛强 《法治研究》2010,(1):41-46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责任中对具体过错的客观评判标准。在现今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注意义务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对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判断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注意义务标准极不统一。“变动的注意义务”适应了复杂的网络环境,较好地平衡了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三者间的利益,应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过失评判的新范式。  相似文献   

2.
在Flava诉myVidster案二审裁定1中,上诉法院从几方面澄清了视频书签不构成侵权.第一,myVidster为用户提供视频书签服务和进行加链播放,仅是为用户电脑和视频存储网站之间的连接提供了便利,不是直接侵权.第二,用户创建视频书签的行为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myVidster对他人将Flava的视频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也没有起到作用,不构成帮助侵权.第三,myVidster的视频书签服务没有鼓励用户交换有版权的视频,因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相似文献   

3.
张书乐 《法人》2013,(11):74-75
就像众多视频网站多年来一直备受用户上传视频的版权问题困扰、深陷侵权法律纠纷一样,各家盒子今后也可能引发长时间版权战  相似文献   

4.
本文旨在通过对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为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立法中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5.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通常情况下应被定性为ISP,即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当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时,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视频分享网站合作经营的版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相比于网络电视,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更难界定.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诉讼风险.纷纷开拓新的合作经营模式.目前合作经营主要存在三种形式:视频网站与影视媒体合作、与门户网站合作以及与搜索网站合作.重点从这三种合作模式入手,分析合作经营的版权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7.
罗翀 《法人》2014,(10):72-73
正新闻视频作品与一般视频作品在侵权认定上本来就存有不同,网络环境进一步增加了新闻视频侵权认定的复杂性许多互联网网站,如凤凰、搜狐、腾讯等,频频涉及互联网新闻视频的侵权问题。近几年来此类案件层出不穷,侵权的方式也是花样百出,有文字配视频的、有单独使用视频的、有使用专题页的,也有集中使用视频的情况,还有一些网站采用遮盖台标、嵌套播放器等方式来使用视频。  相似文献   

8.
黄武双 《知识产权》2007,17(5):16-23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第三方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和为网络用户提供检索服务时,如果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涉嫌侵犯版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何在?给网络用户和第三方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的便利,是否属于帮助侵权?在对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后,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当前主流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0.
刘冉 《法庭内外》2012,(1):31-33
自2005年起,随着世界上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的兴起,国内视频网站出现爆发式增长。富媒体(Rich Media)及互动性的特点使视频应用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信息传播方式。一方面,不少影视剧在网络上的收视率超过了传统电视媒体,国内主要的视频网站均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实现上市,视频网站的发展势头迅猛;另一方面,因版权引发的侵权纠纷却不绝于耳。前不久,酷6网再次因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那么,视频网站侵权问题何以频发?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将通过对有关案例的分析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是限制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定规则。我国法院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应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通知删除规则等构成要件予以正确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来进一步完善避风港规则,以便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视频分享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余定 《法人》2014,(8):60-62
正视频网站不断加大自制内容的投入,互联网对包括电影在内的上游制作的渗透越来越深,投入也告别初期的"屌丝"气质,显得"高大上"起来和这个夏天一样火热的,是各大视频网站的内容战。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数字出版年会"净化网络环境,打击侵权盗版"高端主题论坛上,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版权年度报告》称,网络视频在日渐流行的同时也成为版权纠纷的高发区。同时也指出,2013年网络视频版权产  相似文献   

14.
吴晓明 《法制与社会》2012,(23):112+114
网络已经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版权侵权诉讼的发生.确定管辖权是相关案件处理的前提条件,但传统的管辖权确立标准在网络环境下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以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确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确立管辖权的标准,以期能对中国网络版权侵权管辖机制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诺文 《法人》2010,(11):50-50
分享是互联网的主流价值,但分享不是无边界的疆场,其中暗藏诸多网络侵权陷阱 版权问题一直是视频网站发展的心病与桎梏。早在去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就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相似文献   

16.
网络链接是万维网的核心技术,在互联网信息交互和传播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链接技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导致了一些侵权诉讼,尤以版权问题最为突出.本文结合百度提供超链接诉讼案,从版权人角度探讨了网络环境下如何维护合法利益,以及如何在现行法律背景下平衡信息公开自由与版权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著网站侵权案件的逐年增多往往暴露出种种在审判工作中无法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解决的疑难症结,其中关于侵权网站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尤为突出.在ICP侵权案件中侵权网站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成为有关网络侵权案件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相关概念辨析进而探寻根源,进行证据认定及其证明力分析,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问题的理论探讨从而初步解决ICP侵权之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18.
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问题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宽带技术和视频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自己的视频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上与人分享,但是与此同时,大量的未授权作品也被放置在公开的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视频分享网站发展的瓶颈,以视频分享网站为立足点,通过积极措施或消极措施或者二者相结合来平衡版权保护与优秀文化和新生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面对技术提供商初步胜利,版权人将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终以9票全体一致通过了支持版权人的主张。在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创设出一种新的侵权规则,即引诱侵权制度。法院认为,"以促进版权侵权使用为目的而提供设备,并且已经清楚地(语言)表明或者另外采取了确实的步骤促进侵权,应当就第三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产品的合法用途。"因此,案件本身已经脱离了P2P文件交换是否合法这个议题,而将焦点集中在公司的产品意图和  相似文献   

20.
版权教唆引诱侵权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一种.在版权教唆引诱侵权的认定上,教唆引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该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美国通过判例发展了有关教唆引诱侵权认定的若干理论,对教唆引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关键环节.中国法院也历来将教唆引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作为重要的侵权要件加以详尽考察和论证,但法释[2012] 20号文件第7条的出台,导致实践中法院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的行为直接等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实施诱导和鼓励,忽略对教唆引诱行为人主观故意状态的考察.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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