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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再保险合同定位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分类。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从合同内容上看应归类于保险合同而非合伙合同 ,从缔约目的上看应归类于责任保险合同而非从属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在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上 ,表现为独立性与从属性等二维层面。独立性指两合同间内容的彼此独立 ,从属性则指两合同效力上的彼此一致与关联。我国相关立法仅有独立性之规定 ,而从属性之规定则显缺乏。为充分发挥再保险合同的良善功能 ,应尽快完善再保险合同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其核心是风险责任的分散与转移。我国保险法历经了1995年、2002年、2009年三次修订,但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再保险合同性质的争论法律界一直没有停止过,准确把握再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研究再保险合同的前提。  相似文献   

3.
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再保险合同的基本问题邹海林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又称之为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  相似文献   

4.
樊启荣 《北方法学》2009,3(5):85-94
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5.
浅谈再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但在保险行业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回顾了我国再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目前的立法现状,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再保险合同关系的主要内容,并重点比较分析了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为再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6.
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保险,第三人不可或缺。责任保险第三人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也不是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但为责任保险合同特有关系人。  相似文献   

7.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伴随着现代公司全面发展催生而来的多元文化格局、多重价值观念和多种利益需求在诸多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独有的特点,在价值实现上具有多元化,存在除外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分摊问题上特点突出,其涉及合同各方主体主观性较强,可能产生保险欺诈行为.这一系列独有特点对我国实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协调,促...  相似文献   

8.
《中国律师》2003,(6):90-91
为了保障本市律师执业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使律师事务所能够自觉地维护律师执业保险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印发本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作为对外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涉外保险业也有了较大进步。与涉外保险密切相关的涉外保险法也正在逐步完善。在中国,与涉外保险有关的法规除《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经济合同法》外,在1992年11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中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  相似文献   

10.
林春海 《法制与社会》2013,(21):262-263
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1.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体现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再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再保险合同条款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的区别,再保险合同将再保险实务中所形成的惯例规定在合同中,以此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尽可能减少再保险纠纷的发生,维持再保险交易伙伴之间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12.
再保险方式是再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安排再保险首先必须确定再保险方式,再保险方式通常有临时再保险方式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两大类;预约再保险方式是介于临时再保险方式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一般归类到临时再保险方式之中。临时再保险方式是最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而合同再保险方式虽然产生较晚,但呈现上升趋势。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这两种再保险方式相互相成,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1)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财产保险关系的协议。从保险通例上看,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均采用保险单的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也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的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所以,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保险单就是财产保险合  相似文献   

14.
李娟 《法制与社会》2012,(13):70-71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旨在更好的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不仅仅要对投保人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予以严格控制,而且还应该课保险人以续保通知义务,同时以保险合同的变更作为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以保证保险合同效力的持续性。  相似文献   

15.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一样,再保险也起源于海上保险的再保险,后来发展至火灾保险的再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以及其他财产保险的再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一样,对分散风险,保障经济和稳定社会方面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英国的再保险法律制度,除少量受成文法调整外,绝大多数是普通法中的判例制度。经过长期积  相似文献   

16.
《中国律师》2002,(8):7-7
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2年5月27日在国家图书馆音乐厅召开全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布置了关于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工作,代表律师协会与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承诺书》;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骆鹏向北京市各律师事务所表示将提供热情、周到的保险服务,并向全市各律师事务所颁发了律师执业保险证书和铜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杨艺文对开展律师执业保险活动表示肯定和支持,要求全市律师乘执业保险的东风,努力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17.
范玮 《法制与社会》2014,(7):246-247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险利益的讨论都非常热烈,对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进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财产保险立法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接下来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立法规定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文章最后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立法问题,以期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保险是现代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分散风险和消化损失的手段。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亡、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险种是一种产生较晚的保险类型,是指以被保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投保方经济损失,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方支付保险金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险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交付保险费的一方叫投保方,接受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叫保险方。财产保险合同的方式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为自己利益而为的保险和为第三人利益而为的保险。1995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20.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确定以及确定的条件四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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