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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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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建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时常由于分工不明确产生利益冲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成为了企业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由地方政府牵头,通过有限合伙协议范本的制定,帮助合伙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并逐步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日趋活跃,有限合伙这一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以其微妙的组织结构设计和显著的制度融合优势,日益受到我国实践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借鉴国外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加快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成为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紧迫要求。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所谓有限合伙,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有限合伙(又可称为两合合伙)是合伙发展到了较为成…  相似文献   

3.
浅析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英美等国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 ,我国诸多专家学者主张在我国法律中引入此制度。为此 ,探讨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经验 ,从合伙人资格、合伙的损益承担、纳税形式、组织体的设立、变更、终结程序、组成成分、主体范围、不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论述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以期对合伙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4.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传统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在我国都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来承担,立法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于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关键要看破产法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法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作法更加合理一些。  相似文献   

5.
王伟伟 《法人》2006,(10):16-17
有限合伙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但是如果他们确有这样的意愿,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呢? 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新合伙企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为投资人开创了新的投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6.
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合伙企业法》是构筑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部门,它的颁布表明了调整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使对中小型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确立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因此《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合伙企业法》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诸如有限合伙、隐名合伙、合伙企业的纳税以及法人成为合伙人资格的问题,这给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障碍。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保护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当前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应当对该法的不健全之处加以完善,以真正体现其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7.
合伙人数量变更会导致合伙企业出现两种极端状况即合伙人类型异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类合伙人)与合伙人数量异动(合伙企业仅剩一个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数量"超标")。对于这两种异动情形,现行法律或作出规定但存有瑕疵,或根本未作规定。因此,完善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异动与数量异动规定有其必要性与迫切性。  相似文献   

8.
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的一种通行组织形式,在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正着手有限合伙的立法工作,而2001年美国第三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其中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根据这部新的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而有限合伙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责任的概述来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及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而分析有限合伙人该如何承担其债务而引述的"有限责任"的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10.
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为我国合伙企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有限合伙制度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特别是就双方的风险分配和利责均衡方面尚需做进一步的完善。此外,面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转换过程中它所涉及的债务责任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人在风险承担方面的具体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和债权债务人保护的一些观点和构想。  相似文献   

11.
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我国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试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Ⅸ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的研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缺乏有关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的规定,而这种信托义务的立法缺失,将导致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机制的欠缺,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美国有限合伙组织法的默认规则是将经营决策权集中赋予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事务的控制",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有限合伙人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被动投资者"。有限合伙组织法规则并非决定投资者管理积极性的唯一因素。投资规模与投资集中度,投资者异质性、投资者自身的代理问题、文化传统等因素共同影响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积极性与意愿。我国借鉴美国有限合伙法,原则上剥夺了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然而,考虑到我国风险资本来源、商业信誉环境、投资文化等与美国差别迥异,在我国当前环境下,以不改变有限合伙内部两类合伙人之间的基本权力配置模式为前提,赋予有限合伙人适当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是合伙企业法应有的宽容。因此,法律的适度修订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闫富有 《法制与社会》2012,(11):272-273
合伙法律制度的核心便是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一方面,本着刺激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鼓励合伙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伙的特殊性质需要对合伙债权人进行特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就体现在法律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一系列比较完整的合伙法律体系.合伙的种类也发展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14.
《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一些地方法规对于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设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管理以及有限合伙的特殊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本文作者在分析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含义的基础之上,对于有限合伙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5.
合伙人身份转变与合伙人数量变更是合伙人变动的两种情形。我国《合伙企业法》虽对合伙人身份转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应当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转变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可以通过付与有限合伙企业告知义务和赋予其债权人异议权,以充分保障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我国税法对在中国的投资性(包括创投和私募)合伙企业中持有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外国人应否因持有该权益而被认定为在中国有机构、场所没有明确规定,而理论界的探讨也十分欠缺.本文借助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中与创投和私募基金相关的部分以及与之对应的税法规则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虽然民商事法律有关合伙制度的规定会影响合伙税制的设计和解释,但是在分析有限合伙人权益应否构成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场所"这一问题上,税法的考虑可以有别于民商法.上述问题的解决最终取决于中国合伙税制的选择,而非民商法中合伙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金纯 《政法学刊》2006,23(1):17-21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原先对推行有限合伙的各种担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显得苍白无力。走主体立法之路,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是必然的选择。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制度和表见普通合伙人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承认法人合伙,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19.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关于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相似文献   

20.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是有限合伙法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却是模糊的。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趋势是日益扩大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必要盲目追随这一趋势,但其现有规定过于保守,应该允许有限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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