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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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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诈骗犯罪刑民竞合交错中的刑民责任,既从静态上分析了相互的影响,又从动态上阐述了责任的转化。就内部性牵连交错而言,诈骗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与被骗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就外部性刑民牵连交错而言,担保或代理责任的履行,原则上不影响对诈骗人的定罪,诈骗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与担保人分别承担过错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则原则上承担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另外还分析了诈骗犯罪中刑、民诉讼时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论三角诈骗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4,26(2):93-1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郭兵 《人民司法》2012,(5):61-65
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4.
为了维护诈骗罪"基于意思的自由处分"之本质特征,遵循其在犯罪学类型上所呈现的被害过错因素,更加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对三角诈骗中受骗者的处分权,不能只根据受骗者的主观想法、尤其是不能只根据客观接近的事实宽泛地解释,而应以其是否存在被害人的授权、以及是否具备被害人原本处分权的基本特点为标准进行限缩。另外,侵财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所有权向占有权的转移,相应地扩大了两者间诈骗、缩小了三角诈骗的空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能只是使"占有松懈",而必须是使"占有转移"的多数说,也使得一部分貌似三角诈骗的情形,被囊括到了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罪中。因此,对三角诈骗的成立范围,有必要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5.
郑洋 《科技与法律》2021,(5):102-110
数字支付时代,财产的数据化、电子化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支付过程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在理解认定财产损失要素时面临较多争议问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数字账户账号、密码及数字货币的私钥等进而转移账户资金或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应依据行为人实际转移财物的时间判断犯罪既遂的时点,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时,需要确立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应具体考察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后的损失分配结果,将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主体认定为被害人.受骗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此导致他人遭受客观损失且受骗人不必承担责任时,同样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构造.面对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犯罪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法律适用主体应充分发挥刑法的解释机能,提升诈骗罪的适用活性及空间.  相似文献   

6.
近期,我院相继办理了多起利用婚介结识被害人,或假借谈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往,进而诈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特征明显,危害性大,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7.
2009年11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与其他网络诈骗没什么两样,都是通过发布中奖信息并以兑奖要先交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一般来说,被害人在被骗去几百甚至上千元手续费后都会警觉并识破骗局,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本案的被害人却被骗走75多万元,并一直对中奖之事深信不疑……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犯罪类型多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客观事实是否被认定为诈骗,还需从刑法教义学立场进行检视,从被害人自我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展开研究。被害人教义学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与法益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应多维度审视。由于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差异性,因而决定着法益保护的范围与刑事处罚的范围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在考量诈骗犯罪事实时,应由单维视角转向二元主义视角,明晰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程度,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遵从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特殊物品交易中,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表现为对诈骗标的物的明知是假与谎称是真两个要素的同时具备。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标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欺骗程度的罪质要求。基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逻辑构造,被害人行为对诈骗犯罪的构成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在具备自我保护条件仍予以放弃时,国家刑罚权对行为人有无发动之必要应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诈骗犯罪的类型及被害人的特点,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1.
王旸 《法制与社会》2014,(34):263-264,266
"破财消灾"式的"低水平诈骗"是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新兴形式。这种犯罪主要针对中老年人,不仅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更因其较大的涉案金额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文旨在分析此种诈骗形式的特点、成因,进而总结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2.
[案情]陈某、付某、冯某三人预谋在火车站附近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付某和冯某见胡某急于购买火车票,便谎称自己有亲戚可以帮忙。胡某信以为真,跟随付某两人找到陈某。陈某答应帮忙,以需要使用胡某银行卡支付2元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趁机骗得胡某银行卡密码。后陈某又以带领胡某办理上车手续为名,让胡某将行李箱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由付某两人保管,付某和冯某趁机携胡某行李箱逃窜。陈某之后也借机脱身。陈某三人利用密码将胡某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连同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价值1万余元)平分。对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同一诈骗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是一个有机整体.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但损失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的贵重物品,又损失了银行卡内的2万元现金,将上述行为统一定性为诈骗罪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应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三人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虽相互交织,却触犯了不同罪名,应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速解]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从主观故意上从主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的诈骗标的既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又包括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等三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上车,但需使用银行卡办上车手续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既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又主动将其行李箱交付给付某和冯某暂时看管,从而使陈某等三人骗得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财物。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害人银行卡内没有现金或陈某等三人不再使用该银行卡,那么,陈某等三人所骗取的只有被害人行李箱内的财物,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只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随后,陈某等三人又使用骗得的银行卡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在ATM机上取出了卡内的2万元现金。该行为又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述两个不同阶段的行为相互交织,又互相独立,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因此.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相似文献   

14.
诈骗罪的数额可以分为四类:诈骗行为期待数额、受骗者处分财产数额、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被害者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在以上几种数额中,兼具定罪量刑意义的只有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确定为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其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犯罪学中的“破窗理论”为基础,探讨信息化背景下新型财产诈骗犯罪的两大核心问题,即其是否与网络环境无序性存在相关性,以及如果相关,对无序的干预是否会降低该类犯罪的发生,基于以上分析,探索我国当前新型财产诈骗犯罪高发的“破窗”所在.最后建立了“零容忍——控制犯罪源、整顿无序——肃清犯罪环境及被害人预防”三维度全面预防机制,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提供一种新路径.  相似文献   

16.
正担心"钱被骗得太少,警察就不重视"的心态,有其现实基础,也引发诈骗案件被害人的共鸣,成为民生痛点。原来,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案值"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刑事立案的标准)是  相似文献   

17.
诉讼诈骗是指在诉讼中或以诉讼作为手段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损害非财产性利益的诉讼欺诈不能成立诈骗罪。传统理论关于诈骗罪特征和不法类型的描述,将受行为人欺骗的对象(受骗者)和财产受到损失者(被害人)进行同一性理解,将财产的交付限定为"自愿"而为,存在重大缺陷,限制了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造成了刑法保护机能的萎缩。在诉讼诈骗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从而获取他人财物或免却财产支付义务,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特征,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且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益;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利于实现诈骗罪的立法宗旨和通常的法律观念。  相似文献   

18.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案件存在客观证据均在境外、犯罪嫌疑人辩解难以推翻的现实困境,可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轨迹记录、手机境外WiFi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数据,建立数据信息关联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针对诈骗团伙持续“回流”情形,可以首案为切入口,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诈骗手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其他涉案人员犯罪证据,依法追诉团伙成员。针对被害人难以找寻的困境,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信息库检索报案信息,详细甄别案件关联信息确定被害人,全面认定涉案被害人,同时关注对案件关联事实审查,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诈骗与抢夺手段交织案件的定性常有争议。正确认定该类案件,要注意三点:一是不仅要看行为人采取诈骗或抢夺手段是要取得对财物的“排他性”占有,而且要看这种手段要具有实现这一目的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抢夺罪的客观特征本质是“公然夺取”,不包括“乘人不备”;三是抢夺罪的“财物”仅要求处于被害人“合法控制范围”内。  相似文献   

20.
随着手机的普及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手机短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具有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广,手段多样等特点,并且治理难度大,已经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本文将对短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以期达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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