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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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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晓君 《法学杂志》2007,28(3):144-146
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也译为反人类罪、违反人道罪,其含义为广泛地或者有系统地对平民进行攻击的行为.当性暴力被以大规模和有系统地实施时,其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本文通过武装冲突中强奸、性奴役等性暴力行为性质分析,论证了其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对盗牌索钱行为的刑法评价,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等几种观点.基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详实的分析和讨论,论证出此种行为既可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运用牵连犯理论,对敲诈数额达起刑点的应实行二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1997年8月,某建筑企业在为一学校建教室时,有偷工减料行为,2002年10月,教室倒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对于本案,有以下四种处理意见:1.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该行为对应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按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为5年,从行为之日起算,已过追诉时效,故不予追究。2.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本罪是结果犯,追诉期限应从结果出现之日起算,故没有过时效。3.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该行为是在新刑法施行之前实施的,所以适用旧刑法,不予追究。4.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该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以结果出现为前提,因而追诉期限…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5.
<正> 反革命罪是反革命目的和反革命行为的统一。反革命目的是构成反革命罪的主观条件,反革命行为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反革命罪,正如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  相似文献   

6.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8.
国际公约中海盗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鉴于目前国际公约关于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限制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公约中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构成不同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并且,醉驾型危险驾驶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有所不同。少数情况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可能需要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区别。危险驾驶案件也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但并不绝对排除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0.
在现实生活中,在自动柜员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其构成诈骗罪,有意见认为应实行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我认为该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只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7,28(1):48-5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设犯罪的罪名应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本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中,客观方面需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为具体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本罪在与治安管理处罚及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儿童等犯罪发生竞合或关联时,不能一律认定为本罪;立法上,本罪在入罪门槛、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3.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4.
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不同的罪名。非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类型的犯罪,可以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作为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可以构成倒卖文物罪和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5.
论强迫交易罪“以完成交易为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迫交易罪作为新刑法颁布新设的罪名,之所以与其他相关数罪之间界定模糊,是因为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意图以及强迫交易行为的性质没有准确的把握所导致。本文认为,只有在以完成交易为目的情形下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超暴利的交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极强的出罪意义,在我国积极入罪占据主流的背景下,应当注重挖掘“但书”的出罪功能.“但书”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并不矛盾.“但书”在出罪时起到强制司法机关进行适当实质解释的功能,因此“但书”应作为出罪的依据.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罪名都可以依据“但书”来出罪,并且出罪的模式也是多元的,它既可以在行为明显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予以出罪,也可以在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形式的前提下,起到转化可罚的违法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出罪合法化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定性,认为网络裸聊行为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据标准是指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认定有罪、构成何罪、罪轻、罪重等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  相似文献   

19.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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