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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储陈城 《法学》2013,(3):70-78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年来,由于其基准刑的确定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导致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重案轻判和轻案重判等罪刑不均的乱象。为了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罪刑关系上的均衡,基于其作为危险犯的前提,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血醇浓度、所驾车辆的类型、是否无证驾驶和驾驶无号牌(号牌超过有效期)的车辆、驾驶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和加重结果来确定拘役的基准刑以及是否免于刑事处罚;从与刑事处罚相协调的视角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2.
随着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条约对食物权进行明确规定,很多国家已经将食物权引入到宪法中作为保证公民“吃得饱”的权利,并且为国家设定了相关义务和实现机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中并没有食物权的概念,为履行我国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的义务,在法律层面保障我国基数巨大的贫困人口的食物需求,我国有必要引入食物权的概念.另外,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的现状加上面临转基因食品、纳米食品等高科技食品潜在威胁的挑战,结合食物权暗含食品质量安全的本意,应当将食物权的保障范围延伸到食品质量安全的领域,以实现食物权既能保证公民的食物数量充足又能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双重目标.  相似文献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立法本应当严格秉持刑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该罪设置欠缺精确性的考究,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进行责任区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伪劣产品的流通数量应担责任大小也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同时没有考虑其他危害因素,而仅仅以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这造成了本罪的设置表面看似公平实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5.
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肆意发动的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疏通出罪机制,以最终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是出罪原则,而非入罪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将罪刑法定原则塑造成为兼顾入罪与出罪的通用原则,丧失了其原生特性,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为被告人入罪提供支持、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以及阻碍超法规阻却事由的适用等三重现状.为克服这样的困境,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可通过三重构造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即杜绝裁判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入罪的法律依据;建立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法治联系;发挥犯罪概念"但书"的作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法治建设基本上是从城市地区开始的,因此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比较薄弱,而正是这些地区阻碍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送法下乡十分迫切,已经成为一个学界一致认同的问题,而现在我们更应该关注和解决的是如何走一条适合我国实情的送法之路。  相似文献   
7.
8.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极强的出罪意义,在我国积极入罪占据主流的背景下,应当注重挖掘“但书”的出罪功能.“但书”和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并不矛盾.“但书”在出罪时起到强制司法机关进行适当实质解释的功能,因此“但书”应作为出罪的依据.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罪名都可以依据“但书”来出罪,并且出罪的模式也是多元的,它既可以在行为明显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予以出罪,也可以在行为该当于构成要件形式的前提下,起到转化可罚的违法性、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出罪合法化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原先司法改革的选择的路径之所以岌岌可危,甚至走向了回转之路是因为我们的先前路径存在一些问题,改革措施没有结合中国的实践,从而偏离了方向,因而效果甚微。对于司法改革,应有三个终极目标,同时也是完美的司法所应该具有的三个价值要素:即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这三个终极目标是有位阶层次的,司法公正位于首位,而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是第二位的,这两个价值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这一法律效果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在后劳教时代,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确立的十类违法行为。目前学术界主流观点有两种,即"保安处分说"和"二元分流说"。前者对再犯危险性的预测缺乏准确性,容易异化为新的劳动教养,因此不宜采用。而后者将部分违法行为做犯罪化处理,容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有七类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可以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化处理;有三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因此可以予以免于处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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